建商已經達成協議,這樣是否還可以主張交屋延遲的部分

由於當初在協議的時候,消保官提到說會函釋內政部詢問預售屋在交屋上面若用工作天是否合宜?

而這部分當初有跟消保官說我們有致電過去內政部的不動產交易科詢問過

消保官則說他們屬於公務部門和我們的窗口不同(意思大致這樣 有點忘了,不過大抵上意思是說他們函文過去以他們為準)

結果事後還是同樣的單位以及和我們email詢問的部長信箱轉到相關的的承辦人員也是一樣

總之,因為消保官函釋往返公文約兩三個禮拜,是以,和建商和解後,才收到"預售屋買賣契約應明確記載預售屋建築工程開工以及完工取得使用執照日期"

因當初消保官表示六日理應扣除,然後因為我們跟他說,可是我們問到是工作天要包含六日,是以消保官決定函釋中央。

所以交屋延遲這件事情在當初的調解委員會上就不了了之

而由於建商在公設部分和當初建材的完全不同,並沒有施作契約上的建材,僅上油漆

並說到時候再管委會決定看是否要重新打掉上契約上的磁磚建材,還是就油漆

不過後來管委會都建商的人馬,不誇張,五個都是建商的親朋好友

因為建商的親朋好友也買了許多戶,好幾個樓層在掃。

所以公設也亂亂點交了,無能為力.

總之,說到後來,基於總總的問題,我們表示希望可以三十萬減價,

但還有工作天要等函釋的部分,協議書乃建商單方面擬定,僅最後一條,我們麻煩建商加上去。

當初有提到還有工作天的部分要等函釋來做請求

然而建商說三十萬就是全部了,全部都不可以主張

並寫了這樣的協議書,後來我們有收了三十萬。


請問這樣我們還可以依據內政部這份文去請求工作天交屋延遲的部分嗎?

且也不知道到底有無延遲,僅是建商的契約並未按照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年月日為之

建商原來的條文圖片如下所夾帶


建商表示103年11月17號開工,使用執照為106年3月24號拿到,這樣如果工作天六日都計算,基本上差不多892天了,不過因為建商已經有違內政部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沒有依照年月日明定交屋時間,且也沒有所謂的個別磋商,以及在協議書上面也已經說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了,這樣應該怎麼處理?

1.得否主張工作天已經延遲的部分?以及建商表示不算六日,不過實際上六日都有施工。
2.又該協議書到底是否已經把工作天的請求權力給綁架了呢?
3.若可以主張,十月底交屋,這樣是否還在有效期限內可以主張權利呢?
4若可以主張,則我們主張的法律強度,可以到什麼程度?


此外當初消保官有提到說,因為建商公共廊道僅上油漆,並未依照契約所寫的上磁磚,因此建商在調解前,建商發給九十九戶大家一份合

意書,表示是否同意掛上畫作,或是上磁磚,當天出席時,建商表示有收到五十份的同意書,五十份都表示願意掛畫作,後來消保官表示依

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需要三分之二的人同意才可,然而建商也沒放在眼裡,依舊畫掛一掛,乎巄過去了,這部分可以如何來處理?

此外那五十份的簽名也不知道是真是假,又一兩個禮拜內就收到五十份,且又剛好五十份,傳統上的過半數,當下不禁令人莞爾一笑。


建商已經達成協議,這樣是否還可以主張交屋延遲的部分
建商已經達成協議,這樣是否還可以主張交屋延遲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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