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iiii wrote:
上個禮拜三跟老公一...(恕刪)
yah5768 wrote:
建商版本合約與內政部範本牴觸者無效
是嗎? 內政部範本具有法律效力?
你所說的話,依據何在?
什麼時候契約範本變成了法律,勒令所有企業與消費者必須強制遵守?
與法律牴觸的合約是無效
但內政部制定的各行各業交易範本並不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的法律.
既然不是法律,就沒有強制性,這是契約自由原則,
訂立合約的兩造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採用.
只是建議採用,只是建議.
以下來自台中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園地,
發佈單位是台中市政府法制局.
http://www.consume.taichung.gov.tw/ct.asp?xItem=69185&ctNode=6681&mp=122020
1.契約範本只是參考用,並直接不具法律效力,但是仍要建議消費者可依行政院消保會通過的契約書範本與業者協商作為契約內容
以下論文作者為雲林縣法制局科長;尤重道先生.
主管機關發佈的契約範本僅具有教育,示範與勸導作用,
不具有法律上之效力.
要不要採用主管機關發佈的契約範本,是消費者與企業可以自行決定,沒有強制性.
Katong wrote:
是嗎? 內政部範本具...(恕刪)
我比較好奇的是,既然叫做參考即建議,怎麼會有【不得紀載事項】。
最近租屋契約也因為定型化所有一堆代書律師說,因為【政府規定】租約上不能著名【不得報稅....】
也就是告訴我們就算在租約上載明【不得報稅】、【租稅成本轉嫁承租戶】,都是違法,且不能生效,那現在又說是建議,到底是建議還是規定?
而且既然是參考用,又為何有所謂的生效日期?以上邏輯好像怪怪的~求解!
以下三個網址是【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CB3F3C82C7F9A700&s=17D206BBDBEB5978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CB3F3C82C7F9A700&s=CADFDD9AD2D5085F
https://house.udn.com/house/story/5887/2355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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