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房屋同時為出售中,約上有條約
「銷售需求,若帶買方看屋,房客不得拒絕」
當時口說如果要帶人來看會事先通知我們
並且瞧出我們有空的時間
事隔幾日,房仲在假日時未告知想進入屋內
不過我們已換大門鎖,因此沒進入屋
後來請我們給一隻鑰匙,已備之後有客人要進入看屋
不過他並不同意我們要求「必須有人在屋時才能看屋」
我想請問一下,我們並沒有拒絕房仲帶買方進入看屋
只是不想他在我們去上課的時候進入屋內
這樣有違反合約上條約?
況且如果有財務遺失怎麼辦?
另外想請問當時簽約時我們有錄音
(但是沒有告知對方,只是為了保障個人權益,也沒有把錄音給予無關第三人)
有錄到當時對方說不會突然帶買方進屋,會瞧我們有空的時間
這樣錄音能當證據,犯法嗎?
以上問題想請問板上大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