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期間房仲想在我們不在時帶客人進入屋內

負三貸 wrote:




恕小弟愚昧 請問抵觸法律的契約 是指?

"銷售需求,若帶買方看屋,房客不得拒絕"

這一條嗎? 是自始無效 還是?

懇請大大幫忙解惑 謝謝...(恕刪)


我想抵觸法律應該是,房屋使用權屬於我們,不應該任意時間都可以進來。

即使契約上面說明可以任意時間進出房屋,這也違反了法律,所以應該也不算數?
即使契約上面說明可以任意時間進出房屋,也必須要你在家裡才行,即便是房東在你不在時進入,都屬私闖民宅
WTF-Book_Tw wrote:
不太懂您這句的意思是 ?
「到時候房客退租的時候,去國稅局抓耙子,我房東就頭大了」
根據家人以前在台北市租屋的經驗,房東一棟五層樓的公寓,樓下開工廠,二到五樓通通出租,一層樓平均隔成10間套房(電梯左右邊各5間),一間房月租7500。
來個簡單的算術吧:7500(元/月)*10(間/樓)*4(樓)=30萬元/月,30(萬元/月)*12=360萬元/年

這些錢都是當面交給房東,國稅局通通不知情的唷.....也就抽不到所得稅唷。
所以之前租屋的時候跟房東都是雙方好來好去。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rjchardljn wrote:
即使契約上面說明可以...(恕刪)


如果以普遍的租約來看 是這樣沒錯 可是最大問題還是在於 當初樓主已經跟房東達成協議

即:銷售需求,若帶買方看屋,房客不得拒絕

內容清楚明示 以下有蘋果的連結 是否與這個問題相似

正常來說 使用權是房客 這是大家都知道的 可是又偏偏房東多了一手

注意時間/注意事項
●簽約前
◎只要租賃雙方同意,可在契約內要求,租約到期日前1個月內,房東可帶新房客看屋,但事前仍須經房客同意
●入住期間
◎看房前,須和房客做好妥善溝通,並約定看房時間,建議在房客在家時再去看房,避免紛爭。
◎若租約上沒有明定房東可帶人看房,未經房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闖入,否則將觸犯《刑法》第306條,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上述內容中

第一點如果把紅字部份去掉 就跟本次的訂定內容是一樣的了

第二點 就是這次的爭議 可以說是房東與房客的溝通內容錯誤 但 並沒有產生自始無效情況

第三點 一樣是回歸於第一點



負三貸 wrote:
如果以普遍的租約來看...(恕刪)


負說的沒錯

你當初有答應可帶看

問題在有沒有講清楚有人在才可以看。還是沒人在你也允許?

這才是整件事的重點
負三貸 wrote:
如果以普遍的租約來看...(恕刪)


房客在租賃契約期間內擁有房屋之使用權,沒有房客的允許,任何人不得任意進入


房客(樓主)並無拒絕的情況,重點在於看屋時必須在房客(樓主)家裡有人的狀況,而不是仲介和房東可以自由出入,若是仲介和房東自由出入,則為私闖民宅

rjchardljn wrote:
房客在租賃契約期間內...(恕刪)


對啦
就是這樣

我不太懂法律,聽說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我也聽說,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底限,

所以我喜歡講情裡,非不得已才去鑽研法律

你的房東售屋動機不曉得是否強烈

如果沒有,可賣可不賣,那你把你們在家的時間給仲介,

請他們配合時間約看房屋,應該是可以被接受的

如果房東銷售動機強烈,一間房子好幾百萬,台北好幾千萬

一個機會錯失就是幾十萬,上百萬的價差損失

而他卻要為了你們心中害怕的財物損失

錯失他的銷售機會,你覺得他會怎麼想,是你,你怎麼想

房仲也一樣,百分之六,幾十萬上百萬的佣金

光是銷售成本或許也要2-3萬,賣不出去就是淨損失2-3萬

而他也要為了你們心中害怕的財物損失

錯失他的銷售機會,你覺得他會怎麼想,是你,你怎麼想

站在法律上,你們是有本事能夠造成他們的銷售機會損失

但是,情理上說不過去

因為一般學生不會把黃金珠寶放在租屋處,筆電`ipad可以鎖在房間

看屋一般只看客餐廳`廚房就知道格局了,不需要一定看到房間

我只是把他們心中可能的想法分析給你聽

而你也可以把你的想法說給你的房東聽

建議你們跟房東好好溝通,找出適合的解決之道
愛自由的遊魂 wrote:
我不太懂法律,聽說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我也聽說,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底限,
所以我喜歡講情裡,非不得已才去鑽研法律

法永遠是在最前面
講理講情都應該是在守法的前提下才對
而且誰管你懂不懂法律,你就是要守法,由不得你

愛自由的遊魂 wrote:
你的房東售屋動機不曉得是否強烈
如果沒有,可賣可不賣,那你把你們在家的時間給仲介,
請他們配合時間約看房屋,應該是可以被接受的
如果房東銷售動機強烈,一間房子好幾百萬,台北好幾千萬
一個機會錯失就是幾十萬,上百萬的價差損失
而他卻要為了你們心中害怕的財物損失
錯失他的銷售機會,你覺得他會怎麼想,是你,你怎麼想
房仲也一樣,百分之六,幾十萬上百萬的佣金
光是銷售成本或許也要2-3萬,賣不出去就是淨損失2-3萬
而他也要為了你們心中害怕的財物損失
錯失他的銷售機會,你覺得他會怎麼想,是你,你怎麼想
站在法律上,你們是有本事能夠造成他們的銷售機會損失
但是,情理上說不過去

房東想好好賣房那就不要出租
現在是一邊收租金還要24小時給你隨便進進出出
那別人還要不要生活
法理情全部都說不過去
不然不要收租金嘛,或是賣房子賺的錢分一半給樓主嘛

要是樓主態度硬一點
規定房仲只能每天晚上7:00到7:30帶看房也是非常合理的
於租賃期間內使用權歸屬承租人,樓主要定什麼規定都是合法合理合情

愛自由的遊魂 wrote:
建議你們跟房東好好溝通,找出適合的解決之道

建議房東好好跟樓主溝通
也建議你先要有基本守法觀念
連道德的最低底限都做不到就不講什麼理講什麼情了

愛自由的遊魂 wrote:
我不太懂法律,聽說法...(恕刪)


一句話:
房東與房仲之間委任銷售關係與房客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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