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DERLANDOFFICE wrote:
大家都只用自以為是的想法,
卻沒幾個人去了解真正原因.
從這樓就可以看出來,95%+都是漁民.
罰則除地政士以外,都可限期改正才開罰,惟獨地政士不給機會,直接罰.
平權(81-2)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這是平均地權條例現有規定原文.
此次修正地政士法,大家批成這樣?而該法只針對地政士,
(就是說買賣雙方若登錄錯誤,本來就不受地政士法約束)
權利人(買方)是受平權條例約束,而且是第三順位申報人.
到底有幾個人懂???
簡單說
實價登錄
對權利人本來就開著大門,
卻抓地政士去墊背.
這次地政士法修正 是公平的.
)
其實你也只是用'自以為是的想法"來愚民
認知一件事,站在一樓、五樓、十樓的結果不一定是一樣的。
我也提出一些自以為是的想法(共2點),但我不想愚民,
只求換個角度思考,大家交流想法,資訊透明後,每個人自有心中的一把尺。
1)不動產買賣幾乎都是透過地政士,買賣雙方的交易細節,也皆訂有合約,而且也多由代書邀雙方洽訂(除建商售屋),就算自行簽訂,代書也必留有副本,以便雙方鬧上法庭時陳報証物所用,實際價格自然了然於胸,會被買賣雙方刻意隱瞞的機會不大,若不然,我想聽聽地政士的說法。
另外代書也幾乎幫忙買方向銀行送件,這時的技術合約也多由代書主導,說你不明白實價,似乎牽強了些。
所以其他申報可能作業疏忽出錯,唯獨價格不可能出錯,我認為只要價格申報錯誤就該罰(就如同合約一般,價格不得塗改否則無效)。
2)問題來了,也就是透過建商簽約的案件,現在的建商多有兩套合約(技術合約給銀行),代書不見得知道實際價格,但也不是隨隨便便的代書就能夠拿到建商的單子,當您申報實價登錄時,為了不被罰款,衝著你與建商的交情,您不會試著去了解實際價格?
這時良心的交戰,該如何申報?大有學問,我自己認為,在未修法前,建商為了不讓代書兩難,不太會去主導,隨你代書方便,而大多數的代書也就誠實申報。
但修法後,我認為建商主導的機會大增,價格混亂的情形只會愈嚴重,「實價登錄的價格」也就真的參考而已了。
以上給大家參考,這是站在第2XX樓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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