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懂的大大們 有關契約裡面有一條"
第十三條(代辦簽證、洽購機票)
如確定所組團體能成行,乙方即應負責為甲方申辦護照及依旅程 所需之簽證,並代訂妥機位及旅館。乙方應於預定出發七日前,或 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甲方之護照、簽證、機票、機位、旅館及 其他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乙方怠於履行 上述義務時,甲方得拒絕參加旅遊並解除契約,乙方即應退還甲方 所繳之所有費用。
想問行前說明會有硬性規定要出發前幾天開嗎??
因為契約中說"出發七日前 或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
那如果出發前三天才拿到行前說明會的書面資料
那跟"出發七日前"有抵觸嗎??
希望有大大能幫忙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