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是:180天內相同瑕疵修復4次以上,或累積無法使用30天以上看來車商那邊是在玩文字遊戲,認定是【不同瑕疵】,因為不是同一部件壞四次,雖然結果一樣是熄火不能開,但對廠方而言,非【同一】瑕疵言下之意,只要半年內壞的都是不同零件,雖然修東壞西,但是仍不算檸檬車。又發現此一條文: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排檔時或行駛時發生暴衝、煞車失靈、突然熄火故障、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其他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等6項重大瑕疵,經送業者維修超過二次以上而未修復樓主的狀況算是【行駛時熄火故障】嗎?若是就是重大瑕疵。看來雖有此一檸檬車條款,但是檸檬如何認定,還是各說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