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問有人住的社區大樓樓層走廊有裝監視器嗎??
要求管委會裝監視器,若有些樓層同意有些不同意,可以只裝同意層嗎?
請問有裝的人感想,裝了會有甚麼不方便嗎??


(二)有人的大樓有重訂規約嗎?是把建商原本給的厚厚一本改成一點點嗎??還是僅新增呢??

相關規約增訂問題要問誰呢??

有人有相關經驗嗎??


(三)淨空走道可以放入規約嗎??
(我目的是希望放入規約後,不管委員或管理員怎麼換,都要依規約管理,可是公寓大廈法已經有個公用部分不能當成私用了,這樣我還可以要求把淨空走道放入規約嗎?)

我們大樓最早年開會有通過淨空公共走道,當初沒有放入規約,幾年後,租戶變多老是不守規矩,開始有放鞋子放傘,或有踏墊,
還放掃具。
一點公德心都沒有,我去要求改善。
總幹事,會用有的沒的藉口推託不想處理。
(我們平常都是總幹事再管,委員會跟空的一樣,開會才會出現)


問題多多先謝謝大家了

題外,突然覺得買房子是麻煩的開始阿~台灣人沒公德心且愛佔便宜的人比想像中的還多好多倍。偏偏大樓就容易遇到。
還是租房子比較好,遇到爛人或爛的管理可以馬上搬走,買房子遇到簡直是地獄。



小弟曾擔任過社區大樓管委會的委員&主委,故依個人所知及相關經驗簡單回覆您:
1. 有關各樓層公共走廊裝設監視器的部分,需視監視器攝影角度&範圍而定,若單純僅拍攝「公共走廊」部分,則較無爭議,但若攝影範圍有涵蓋任一住戶的大門(即出入自家門口會入鏡)的話,則恐有侵犯隱私之虞,若未經入鏡住戶同意,其是有權向管委會提告的,須特別小心。至於部分樓層裝設,因裝設費用乃由大樓公共基金支出,而公共基金來自大樓全體區權人所繳交之管理費,故不應僅用於部分住戶。
2. 一般社區大樓的住戶規約最初均是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範本」為基礎所訂定的,若需修改大樓的住戶規約內容,需於大樓年度區權人會議中提出,並經一定比例以上之區權人同意後方得變更其內容,且變更之內容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3. 基本上,社區大樓的公用部分本來就不得擺放私人物品,包含電梯間、消防逃生梯間、個樓層公共走道等,這些都已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有明文規定,故應不需另增「淨空走道」條款,問題僅在於貴大樓管委會及委託管理人(即貴社區之總幹事&管理公司)是否有嚴格依法執行,若管委會及或委託管理人未能善盡職責,住戶亦可向所在地之市長信箱、1999專線或直接向縣市政府工務局提出檢舉,屆時相關單位自會行文貴大樓管委會要求限期改善。

以上,供樓主參考。

Ps. 大樓總幹事&管理公司的權力乃來自管委會之雇用&委託,若住戶對總幹事不滿,亦可向管委會提出要求更換總幹事甚至管理公司,別忘了他的薪水是來自住戶所繳的管理費,住戶才是老闆,甚至管委會也是由住戶彼此間所選出,代表大家處理公共事務的,大家都是平起平坐,並非管委會就比較大,要懂得維護自身的權益。
渴望自由的靈魂 wrote:
(一)請問有人住的...(恕刪)


1.建商在蓋的時候如果各樓層沒裝 那當然要經過全部區權人同意才能裝

如果只裝你們樓層 除非是你們該層區權人都同意 且經區權人會議全部同意

且你們自己出錢 因為要大家繳的管理費 只幫你們裝監視器 顯然失公平

再者社區有管線 有舊有管線可以遷嗎? 沒有管線到管理室 那走明線 你自己會同意嗎? 就不要說比你還龜毛的其他區權人了

因為你自己提到 公共空間 淨空 可想而知 應該也不會讓監視器線路走明線

2.各樓層 淨空或者放雜物 如果規約沒有放進去 只能請 主管機關(消防局)來認定 雜物或危險物品的定義是什麼了?

才有直接開罰或改善的依據

另外"淨空"可以請 主管機關(建管處公寓大廈管理科)指導 當然可能回歸你們社區的規約為主 "淨空"

跟消防法 可能來的更難 因為 建管處 指依法行政 可能規約沒有寫進去 也很難介入社區自治

兩條路 供你參考!! 1.消防法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放入規約 將來就不會改 這種觀念 就好比 你們家委員 最多兩年就要卸任 總幹事更不可能一輩子在你們社區任職一樣

就好像你很熱心一樣 出來選主委試看看 就知道無給職 為什麼要讓其他住戶 四處"指點"了

兩年的任期 可能就讓你 "無言"了 當然這沒有絕對!!

所謂的社區公德心 也只是 一在宣傳 一再開會決定而已!

或者 你選上主委 苦口婆心 挨家挨戶 勸導看看囉!!

4.規約要修改 這個物業公司和總幹事 一定有相關經驗 請他們處理就可以了

PPK6475 wrote:
小弟曾擔任過社區大樓...(恕刪)

PPK6475 wrote:
1. 有關各樓層公共走廊裝設監視器的部分,需視監視器攝影角度&範圍而定,若單純僅拍攝「公共走廊」部分,則較無爭議,但若攝影範圍有涵蓋任一住戶的大門(即出入自家門口會入鏡)的話,則恐有侵犯隱私之虞,若未經入鏡住戶同意,其是有權向管委會提告的,須特別小心。至於部分樓層裝設,因裝設費用乃由大樓公共基金支出,而公共基金來自大樓全體區權人所繳交之管理費,故不應僅用於部分住戶。



因為我們都小坪數走道很窄,拍走道一定會拍到門,所以還是請問一下,如果開會有通過,但是有一兩戶堅持不裝,那我們還是可以裝嗎??



tsai5059999 wrote:
2.各樓層 淨空或者放雜物 如果規約沒有放進去 只能請 主管機關(消防局)來認定 雜物或危險物品的定義是什麼了?
才有直接開罰或改善的依據
另外"淨空"可以請 主管機關(建管處公寓大廈管理科)指導 當然可能回歸你們社區的規約為主 "淨空"
跟消防法 可能來的更難 因為 建管處 指依法行政 可能規約沒有寫進去 也很難介入社區自治
兩條路 供你參考!! 1.消防法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消防機關行不通,因為總幹事會說來檢查沒開單的物品可以放。

但我們多年前開會明明就說過走道不放置私人物品,也多數通過了,公寓法也說走到不能放置私人物品,所以總幹事多年以前有處理現在不處裡我就很生氣。
想把淨空走道放到規約。

請問你說的第2條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說我們要把淨空走道放到規約建管處公寓大廈科的才可能處理嗎?如果沒放入規約只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他們可能不會處理是嗎??


謝謝兩位抽空指教!!
渴望自由的靈魂 wrote:
因為我們都小坪數走...(恕刪)


你自己去公寓大廈管理科問吧!!

氣沒有用 你不是主委或是委員 不是總幹事不處理

是你們沒共識 或者 消極態度!!

總之 可能是你個人沒溝通好 或者 行之有年 沒有人想得罪誰

沒有具體事證 官員也就是 依法行政 採 消極或積極態度 都是可能的選項

相同的回歸你們社區自治 更是可能

因為這難免 也是你自己 有 私心的一面 存在!!


渴望自由的靈魂 wrote:
所以總幹事多年以前有處理現在不處裡我就很生氣...(恕刪)


這裡我有點好奇
總幹事多年以前有處理,是怎麼處理的?
1. 通知住戶
2. 拍照公告
3. 移動物品
4. 丟棄物品
還是還有什麼方法?

處理後有什麼結果或反應?

neoattw wrote:
這裡我有點好奇
總幹...(恕刪)


是1和3,最初大家有共識要維持房價,所以多半都有配合。我們這棟可能運氣好,住戶蠻好溝通,所以被規勸都有配合。公共走道有維持幾年的淨空,看起來就是乾淨舒服。

不過聽說別棟有沒公德心的頑固份子,屢勸不聽,是有叫主管機關來開單,但就像前面有人說得若是遇到主管機關派來的人不依法辦理,也沒轍。後續我也不知道了,因為是別棟的。

可能要靠投訴了市長或在官大的說主管機關不依法辦理(這個倒是還沒做過)。


渴望自由的靈魂 wrote:
因為我們都小坪數走...(恕刪)


1. 因為我們都小坪數走道很窄,拍走道一定會拍到門,所以還是請問一下,如果開會有通過,但是有一兩戶堅持不裝,那我們還是可以裝嗎??

原則上,若經過區全會多數區全人投票同意,是可以由公共基金支出安裝(必須為全棟所有樓層,而非僅某些特定樓層),但如先前所述,因有侵犯住戶隱私之虞,反對之住戶可能以此為由提出檢舉或提告,若事後遭主關機關認定確實有違反相關法令,恐會被迫拆除或停用,故建議先由管委會發文向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詢問適法性問題,若確定無違反相關法令,再提案至區權會進行表決,如此則可避免觸法&花冤望錢。

2. 消防機關行不通,因為總幹事會說來檢查沒開單的物品可以放。
但我們多年前開會明明就說過走道不放置私人物品,也多數通過了,公寓法也說走到不能放置私人物品,所以總幹事多年以前有處理現在不處裡我就很生氣。
想把淨空走道放到規約。

很明顯,這是貴大樓總幹事的推託之詞,可能是不想得罪違規住戶,或者是管委會未要求要確實執行,也可能兩者皆有。公寓大廈每年的固定消防安檢,都是由承辦該大樓的消防公司會同消防局人員前往,其檢查重點多為大樓消防設備作動正常&齊全與否為主,至於堆放雜物的部分,若非明顯阻擋逃生通路或堆放於逃生梯間,常常都只會口頭糾正或開勸導單,而非正式記載消防缺失,故以未開單為由是在唬外行的說詞。

請問你說的第2條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說我們要把淨空走道放到規約建管處公寓大廈科的才可能處理嗎?如果沒放入規約只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他們可能不會處理是嗎??

住戶規約的母法&依據乃來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故:a. 住戶規約內容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b. 住戶規約未盡事宜仍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為準,故就算貴大樓的住戶規約未列明,仍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內容&規定。


Ps. 教你一個方法,若管委會&總幹事一直耍白爛不管事或藉故推託,就直接打1999或市長信箱檢舉,記得要明列違規門牌&舉證相片,然後1999或市長信箱的專責人員就會把檢舉內容轉予轄下的工務局,然後工務局自然就會行文(行文內容僅會說明是民眾檢舉,不會曝露檢舉人身份)貴大樓管委會要求限期改善回覆,若管委會仍無作為,就再檢舉,多幾次之後,到時管委會&總幹事想不管都不行了,因為會被罰.....

PPK6475 wrote:
小弟曾擔任過社區大...(恕刪)


樓主解釋得很清楚

渴望自由的靈魂 wrote:
是1和3,最初大家...(恕刪)


所以有人移動了物品
我猜是總幹事去移的吧?
然後總幹事被幹譙了吧?
然後管委會或主委不肯力挺或置身事外吧?

如果你是總幹事你想再來一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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