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老公寓的屋頂突出物如何計價


jack9188 wrote:
五樓的公寓建議你不要考慮了,
以前曾經租過五樓公寓,
每次夏天爬到五樓都滿身大汗,
難怪大部份公寓都只蓋到四樓


排除掉五樓可能的壁癌漏水日晒、以及樓層較高等問題外,
其實五樓也有它的好處啦~~
1.爬梯當運動(每天都坐辦公室, 身體都變差了)
2.採光通常較好, 空氣相對清新...
3.不怕會有樓上爆屎尿管、水管破裂、製造噪音...等類似危機
4.運氣好時, 偶有頂加可以利用
5.價格相對便宜

另外, 我個人感覺台北市五樓公寓比四樓公寓多。但沒統計過。
小弟找了4家銀行估價, 皆表示最多僅能以1/3價來估屋頂突出物的部份,
但屋主表示能皆受我出的單價, 但仍堅持屋突部份要100%計價...所以總價來回差了200萬,
因此只好謝謝不聯絡了~~~

1.屋突部份沒有內含土地價值
2.屋突不好使用,又要多爬一層樓,真的拿來使用還怕被人告
3.屋突屋況差,要更費心力及金錢去照顧與維護

基於上述問題, 我堅持以1/3計價。
es_mato wrote:
那是違建

十、屋頂突出物: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一)樓梯間、昇降機間、無線電塔及機械房。
(二)水塔、水箱、女兒牆、防火牆。
(三)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設備、淨水設備、露天機電設備、煙囪、避雷針
、風向器、旗竿、無線電桿及屋脊裝飾物。
(四)突出屋面之管道間、採光換氣或再生能源使用等節能設施。
..................

它可以登記產權,但不可以用來居住使用
它可以的用途只有上述等

如果我住你樓下,跟你關係惡劣,我也可以檢舉讓你套房變機房

也許你可以多這一個套房來使用,但是你面對的風險及隱藏成本要考慮
例如有一天被檢舉,而需要復原的費用可不小



別鬧了,違建還能登記喔.

舊公寓
屋突的用途很多,早期最多的是瞭望臺.
不要用"新法"去看舊的東西,不適用的.

再則
違規使用跟"違建"又是兩碼事,別混淆了.
很多種類的違規使用是沒有罰則的,如拿黃金店面來停車,怎樣就是有錢.

屋突無論現在或以前,於法都是可以登記為專有的,其使用上與其他專有部分並無分別.

如果屋突用1/3價的話,我想陽台1/4雨遮應該用1/5的價吧,
自由市場,本來就該依其實用性來出價.(以前都是均價)
(小聲的說:舊公寓,權狀上的主建物面積,通常還含當層樓梯間面積呢!這可以用1/6價了吧)

至於屋突是否有土地持分,要視當初起造人如何分配,
以前土地持分分配並無強制規定.(其實現在也沒有很明確的規定,
如:車位土地持分都是隨便意思意思給的,附屬建物有的有分配,也有沒分配的)

節錄現行法規:
第 284 條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
為專有部分,並已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單獨
編列建號,予以測量。
前項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經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者,亦同


JINDERLANDOFFICE wrote:
如果屋突用1/3價的話,我想陽台1/4雨遮應該用1/5的價吧,
自由市場,本來就該依其實用性來出價.(以前都是均價)
(小聲的說:舊公寓,權狀上的主建物面積,通常還含當層樓梯間面積呢!這可以用1/6價了吧)


銀行屋突就是估1/3,
但銀行並沒有如您舉例將陽台、雨遮、樓梯(公設)以1/4、1/5、1/6去估...

我想說的是, 為何銀行對於陽台、樓梯公設, 不會折價來估?
但唯獨對屋突或地下室折1/3?
陽台、公設是否內含土地價值? 屋突有嗎?

更簡單的說, 如果要一樣花2000萬買權狀40坪的房子(以下比例為概抓),
1)主建物31 + 陽台5 + 公設4 的物件, 土地持分12坪

2)主建物28 + 陽台4 + 公設3 + 屋突6 的物件, 土地持分10坪

大部份的人會買哪一個??

就算我不以屋突折1/3來看,
單以總價來看, 1) 和 2) 的總價難道應該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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