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時我們全家去吃東西,由於工讀生的疏忽,導致熱湯潑到正在用食的家母,導致背後多處燙傷,最大為手掌大,住進了無菌燙傷室隔離,雖然店家口頭說負責到底,然而我們家先需要寫一張保證書讓老闆簽嗎?(住院的一切所需費用+加精神上的賠償~這是我想的拉)還是直接去警察局備案?目前店名就不說了!
過失傷害 告訴乃論先備案就好啦應注意、能注意而不能注意或未注意。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小事情先和解 雙方口頭說說 同意就ok啦如對方反悔就調解 調解委員會如調解不成 就告nige5566 wrote:4月5日時我們全家去...(恕刪)
沒有"備案"這種東西。反正就保留所有就醫收據並請醫院開立驗傷單作為證據,並注意告訴乃論的六個月期限(也就是請在六個月內完成和解,不然就前往派出所提告,個人建議是如果要提告的話請提早一個月作為緩衝,因為警察作業也要時間,保險一點比較好)。但個人誠心建議,發生這種意外誰都不願意,賠償上當然是工讀生負主要賠償責任,店家則負連帶賠償責任。相信犯錯的工讀生也應該嚇壞了,將心比心,除了醫療費用,精神補償就酌收一些即可,給那位學生一個機會。他會感激你們一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