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去年有修正,請參考相關新法條
公平交易法第20條,尤其是第2項、第3項、第5項: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
以更換機油為例,廠商所收取的「高額工資」即已包含所進入該廠房設施的各項「隱形成本」包括水電、人事費、場地費、廢棄物處理費用,若對使用「賓士維修廠內提供機油者,未收取該項費用,卻對自備機油客戶咨意收取額外費用」顯已有觸犯公平交易法之嫌,消費者建議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善意提醒對方不要誤觸法令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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