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收到違規罰單,我覺得離譜!!

家人收到違規罰單,我覺得離譜!!

家人先是走在綠色人行道上,但因當時有多輛機車違停在綠色人行道上,所以才要稍微跨出綠色人行道,就被後方無聲的電動機車擦撞。

機車騎士兇悍的表示家人違規,沒有走在人行道上,但實際上前方有違停機車擋道不易通過,最後請警察出面。

不清楚機車有無收到罰單,但家人竟然收到一張違規罰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1項3款 "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罰金500元。

家人詢問警員應該要如何正確回家才不會被罰款? 警員說要走回後方斑馬線,轉向走朱崙街再繞一圈回到遼寧街的巷子回家!!

我們住在這裡幾十年,突然發現走回家的路徑都是違規!! 覺得這實在太離譜,想問大家看法,有機會申訴嗎?
文章關鍵字
所以你家人要走出人行道走到車道的時候
沒有看一下後面?
我舊家的巷子類似這樣,我是都會看一下沒汽機車再走出來啦
fanle
最安全的走路方法是"逆向"
Nat507
fanle +1 行人走在這種小巷子要逆車流方向行進才看得見來車。到處都有猴出沒,要自保啊


我發現就算行人沿著走朱崙街,要轉進遼寧街時,路上並沒有綠色人行道!!
難道走在這裡遼寧街上的每一位行人,都是違規!
atoss888
法規一部分是出事時來衡量區分責任用的非常非常少有行人會被開罰. 就因為出了車禍你真的可以不用糾結說你要怎麼走才會沒有違規的回到家門其實就只是. 你家人在走出綠色人行道上有往後頭看一下就沒事了.
Li C.S.
政府又多了一項生財之道...
申訴罰單,或是提告騎士過失傷害
cnfight661
明明為了閃違停反而被開單


我仔細想,住在畫面左邊的住戶,因為有綠色人行道,可以正確地回到家。
但是右邊的住家,每一次回家都要 "穿越車道",每次都是違規 !!
挨踢人
黑豆爸爸 我也不相信阿,我自己也是會直接穿越馬路,但事實就是有發生交通事故這樣穿越就是有責任,我只是回覆樓主如果照法規的走法而已,您不用想太多。
Gabriellin
沒有發生事故,行人想在地上滾來滾去還是匍匐前進,鴿子也懶得管你。但只要發生事故,鴿子只能公事公辦,該開單的一定要開嘛,不然放過一方被檢舉到督察、媒體單位,可就要換鴿子倒楣了。
樓主有成為該巷檢舉機車違停的魔人潛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8條
1.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33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因此,可以稍微麻煩一點的守規矩,並不會發生一定要違規才能回家的事情。
本案或許是樓主家人老實交代是要穿越到對面返家才被開單,而非說是為了閃避違停機車才行走於綠色人行道外面,若如此說就有正當理由了。
artcheung wrote:
樓主有成為該巷檢舉機...(恕刪)


基本上每天都忙得很,沒那個閒工夫去檢舉,更不可能做什麼魔人/達人!
就如我從Google Maps截圖,這是遼寧街的小巷子,一邊有綠色人行道,但另一邊沒有。
要從綠色人行道"穿越"到對面沒有綠色人行道的住家,是每天的日常,否則該如何不違法又可以回到家?
空殼椰子
這樓大家說得很好
fanle
平常穿越不罰叫做證據不足(無法舉證當事人身分),穿越馬路出事叫做現場違規舉發
小火龍 wrote:
我發現就算行人沿著走朱崙街,要轉進遼寧街時,路上並沒有綠色人行道!!
難道走在這裡遼寧街上的每一位行人,都是違規!

你都拿出證據了,
不就是直接去警局據理力爭,
在這發問沒用,
法規是死的,
但是可以從員警的說法找漏洞,
要求撤銷,
根本不需要到申訴階段...
在歐美車系發問才推薦安全車,其他版當然推薦"台裝"日系車,路上鋁罐車多,才會當成我的潰縮區。
fanle
證據 ? 不就是樓主po出來的這張現場圖嗎,100公尺內穿越證據確鑿直接開罰,比其他人給的照片還有力呢
5D3
fanle 你法規亂用還敢嗆人,100公尺內指的是什麼??指的是斑馬線,拿來用這個案例??你知道你在鬼扯嗎....警察開罰的理由是為了車禍肇責,有肇責機車才不會全責,這就是肇責分攤
穿越馬路不用看左右來車?
自己覺得沒有車就真的沒有車?

還能活這麼久真是奇蹟
小火龍 wrote:
我仔細想,住在畫面左邊的住戶,因為有綠色人行道,可以正確地回到家。
但是右邊的住家,每一次回家都要 "穿越車道",每次都是違規 !!




違規人的嘴臉就是這樣,自己穿越道路不注意左右來車違規了就開始牽拖別人也違規,果真標準台灣人的尿性。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空殼椰子
如果有回頭看車,禮讓一下,就能安全的違規通過,且不會被開罰,相安無事
foster_yen
台中C.C.哥不用給鼓掌! [真心不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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