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更新:
繼2/14去確認完對方車號後,警方要我們先作" 車禍訪談紀錄" ,作完後我們要當場求提告過失傷害及對方肇逃,
警方說我們在車禍當日先離開現場,雖然他沒有報警,沒有叫救護車,但我們先離開了,所以不能算肇逃; 當天我們沒帶手機,對方也說沒有帶手機,我們要趕著去上班了,也只有趕快回家準備,這樣子叫先離開? 再來,
因為只有車號,還不知道駕駛人,所以要先行文到車主那邊,再請他們前來作筆錄,那時我們才能告過失傷害. 我覺得這程序好像有點怪,不過警方都這麼說,也只好等了.
在三月底時有去電給警方,他說三重交通隊發文到台北的交通隊,請他們通知對方,目前都還沒有消息;
在4/11警方又打來給我,說他們一開始的程序弄錯了,如果是告過失傷害,應該在車禍當下作完訪談紀錄後,就作過失傷害的筆錄,然後直接送刑事組才對; 所以台北交通隊將公文退回到三重交通隊,再退到派出所,員警要我們4/15去作筆錄,然後將公文轉呈到刑事組.
當下真的是三條線; 一個錯誤的程序公文,在各個交通隊躺了將近二個月,一切又回到原點. 警方說4/13對方車輛公司的老闆有去看過影帶,也確定是他們家的車,但是誰開的不知道. 因為我們手上有對方駕駛當日手寫的名字和電話(這電話我有打去,對方不認識紙上寫的人名),我把這照片傳給對方老闆看,他只回: 我聯絡看看. 然後就沒消息了.
4/15我們直接去作筆錄,目前就等後續結果了.
其實我知承辦員警很用心,但他對於流程的不熟悉,讓這件事拖了二個月才開始啟動. 到時如果檢察官傳喚,我想詢問對方這處理方式到底有沒有構成肇事逃逸的要件,因為警方一直不肯用肇逃的名義移送. 而且對方一直不肯出面的態度,我更要提告,讓他繳點錢給國庫.(我只有提刑事,沒有提民事,純粹是不爽對方的處理方式)
2/14更新:
上週六凌晨去看完影片和對方的車號,警方說會製單到交通隊,然後再發文到租賃公司,等到確認當日肇事的駕駛人後,會請我們去再作一次確認的筆錄.(上次作的警方說叫作: 談話記錄 ?), 到時我會請警方送檢方告他過失傷害, 以及要求警方以肇事逃逸去辦理,這部份我不太清楚,肇事逃逸屬公訴罪,警方要函送到檢查官進行辦理嗎? 我會跟警方說,我們堅持以肇逃去函送,至於是否請訴則由檢方去判定.
就等後續了,多謝各位大大
請問各位大大,肇逃成立的要件是什麼?
過年前車禍的案子,警察昨天通知我們有找到車牌號碼了,是屬租賃車,他們要發文去租賃公司去找當天的駕駛者,但依我們的狀況,警察先生說對方肇逃不成立. 對方在車禍當天只用手寫名字和電話號碼,然後就離去了,但他留的是假電話
(前情提要 :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530572).
警方說事發當對方雖然下未報警,未叫救護車,但他有下車察看,所以肇逃不成立.
他只能作過失傷害函送.
我不理解的是,對方是留假電話,未報警,未協助傷者送醫,只要下車察看一下,就不算肇逃了?

個人積分:1032分
文章編號:84160073

個人積分:605分
文章編號:84161874
ianjasontw wrote:
近來也發現這一點,所以一般擦撞快跑?
or 被擦撞到 僅車損,還是要來跟警察說當時被嚇到心跳加快又緊張? 然後看個心理醫師(精神科?) 這樣有算A2事故嗎?
剛剛看到這點也是有點顛覆認知
但後來查詢了一下
致人死/傷是刑法肇事逃逸罪
如果沒有受傷,而逃逸,一樣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2 條
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2.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4.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5.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6.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7.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哈哈哈!縮王兼凹王說要有人受傷才算肇逃喔!還笑人不懂法律講法律[笑到噴淚]

關閉廣告
顯示廣告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