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的地點(國道南向62.2公里),一樣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卻不同的判決結果

說明1:國道3號南向62.2公里處於平日(7-10 ; 16-20)尖峰上下班時段開放路肩行駛,並規定路肩段只能前往交流道出口處,且路肩處有畫好標線,直接引導車流下交流道。

說明2:2020年2月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的交通裁決案例,有位葉姓駕駛在國道「開放路肩」時段行駛路肩,並於路肩終點駛入減速車道,事後卻遭檢舉沒打方向燈,挨罰3000元。台北法院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認為,道交條例要求駕駛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目的在於使其他用路人得預知行車方向,但葉姓駕駛行駛從路肩駛入銜接減速車道,減速車道右方的路肩根本不可能容納任何一輛車通行,該路段路肩終點只能「直行匯入」減速車道,後車本就能夠預見其行車路線,打方向燈沒有意義,判決徹罰,可上訴。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215001162-260402?chdtv

判決1:小弟本人今年4月於該路段被後車錄影舉發,經過新北市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後仍是敗訴,原因是:法院採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的回覆: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352號行政判決案例,已將原判決予以廢棄,只好默默地繳納罰款...

判決2:小弟本人後來也於今年9月於同路段錄影檢舉相同未打方向燈情況,卻直接得到"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回覆:依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352號行政判決案例,行駛路肩車輛於已不足供車輛通行之路肩縮減路段,依循左側路面邊線銜接匯入續行減速車道時未使用方向燈,屬輕微違規勸導項目,免予舉發...

只是覺得"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的執法標準不一,抒發一下個人感受~
wuuu66 wrote:
判決1:小弟本人今年4月於該路段被後車錄影舉發,經過新北市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後仍是敗訴,原因是:法院採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的回覆: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352號行政判決案例,已將原判決予以廢棄,只好默默地繳納罰款...

判決2:小弟本人後來也於今年9月於同路段錄影檢舉相同未打方向燈情況,卻直接得到"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回覆:依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352號行政判決案例,行駛路肩車輛於已不足供車輛通行之路肩縮減路段,依循左側路面邊線銜接匯入續行減速車道時未使用方向燈,屬輕微違規勸導項目,免予舉發...


4月就被罰一次了,這次是要繳錢,又不是說不用繳錢,所以9月明知故犯又再犯一次是怎樣,一直向公權力挑戰,你是錢太多了是嗎?

還是就是想抱著實驗精神,看每次違規申訴後會不會都被罰,所以最終寫了這篇文章!
ryan00014875
哈哈哈哈哈!
PassiveIncome
第2次是報復
foster_yen wrote:
4月就被罰一次了,這次是要繳錢,又不是說不用繳錢,所以9月明知故犯又再犯一次是怎樣,一直向公權力挑戰,你是錢太多了是嗎?

還是就是想抱著實驗精神,看每次違規申訴後會不會都被罰,所以最終寫了這篇文章!
去掛個號,看個眼科
賺到3000很好啊!
每一次判決都是獨立,

不會受同樣地點同樣違規情況的判決影響,

所以法律常識不足的人,

才會用曾經的判決來當做證據。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66 wrote:
卻不同的判決結果


判決並非最後終極

不符判決 人民還可以訴諸大法官釋憲

如果您很閒的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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