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守內線的駕駛是什麼心態?

人品跟道德問題

內側超車道 有人後面來貼你 就是滾到中線去


內側超車道內側超車道內側超車道內側超車道內側超車道內側超車道內側超車道


連字都看不懂,難怪連基本不妨礙別人的道德觀都沒有
看到檢舉狗的文就是黑單/噁心的思想發文這輩子都不想見/長的醜行為又噁心就早點投胎好嗎?活著惹人嫌
bombom123
釣到龜車人了 HAHAHA 原來就是你卡內線
simonni
放屁!內車道最高速行駛,你啥資格要別人讓道?講超車道?超完車你憑啥不回原車道?想當大爺阿?滾一邊去吧!
bombom123 wrote:
人品跟道德問題內側超...(恕刪)

台灣沒有專用的超車道,不知你們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你知道中線同時也是大車的超車道嗎?那你開中線是不是有大車超速靠過來就要讓道給大車?那是他的超車道啊!
開100以上的小車,本來就是可以合法開限速110的內線車道,在台灣車這麼多的狀況下,還妄想有專用超車道!
你們在市區內側被左轉車擋到是不會開車了嗎?
herblee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擁有路權是依據法律,喪失路權也是依據法律, 路權都以單一擁有為原則, 法律給予中線車道每台車都一定長度的路權,您不可以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除了超越前車之外, 您就喪失路權了
simonni
超速就是違法沒資格講路權,跟殺人犯在牢裡沒資格講人權一樣


圈起來的紅字 跟螢光筆畫的字看得懂????

這牌子都放110年了 說內側不是超車道的眼睛有問題還是不識字????


看來小龜龜都不覺得自己龜

這棟樓一堆回應真的讓人傻眼
一點道德感都沒有 妨礙別人好像都理所當然

老話一句 跟不上車流 通通滾去搭車 別來妨礙別人通勤時間
看到檢舉狗的文就是黑單/噁心的思想發文這輩子都不想見/長的醜行為又噁心就早點投胎好嗎?活著惹人嫌
橘子kiki
有種冷是阿嬤覺得你冷;有種龜是開得比我慢的就是龜。法律是道德的最低界限,不守法還在跟別人講道德感。 只討論上面圈起來紅字的,基本上就是法盲....連法條都不看的。
bombom123 wrote:
圈起來的紅字 跟螢光...
這牌子都放110年了
(恕刪)

牌子不可能放110年的,不要亂說。
車道都滿了,還在幻想可也空出一條超車專用道!
有本事多檢舉看會不會過!
目前沒有任何開100被開龜車罰單的,超速的每年幾百萬張!
只會要別人超完車要回中線,自己為什麼不回中線。

特別提醒您「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等觀念。

1.高速公路慢速車定義: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路段, 行駛速度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汽車。

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
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
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

內側道不只是超車道還是快車道
什麼叫快車道,就是速限減10以上都可以開!
jokey10240
前車旁邊沒車不切出去,後面旁邊有車是能切去那?還是到中線後削你車頭超車??
herblee
WOWO88:超車是對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超車,超過"中線車",有安全車距, 因為法規要求離開,回到靠右邊路緣的位置, 所有車都是喪失路權, 都要回到原車道
WOWO88 wrote:
牌子不可能放110年的,不要亂說。
車道都滿了,還在幻想可也空出一條超車專用道!
有本事多檢舉看會不會過!
目前沒有任何開100被開龜車罰單的,超速的每年幾百萬張!
只會要別人超完車要回中線,自己為什麼不回中線。

全都充滿誤解
您仍然毫無路權概念?標誌是法規白紙黑字, 且路權優位標誌高於規則
法規白紙黑字的要求, 還授權給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 都不必依法行政?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應提供 要如何消失?
駕駛人 , 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 不是想方設法, 拿法律位階低的錯誤函釋去牴觸上位法規
"最高速限"限5標誌,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根本就不是 用路人的車速

"最高速限" 是限5標誌 , 是主管機關去設置的 !
"用路人"無論怎麼踩油門,GPS,錶速? 都是"車速", 而不會變成 主管機關設置的"那一面標誌" !
而且但書必須『限縮解釋』
8-1-3但書只有 "最高速限" , 根本沒有反過來說成 駕駛人的車速 ?

空出一條超車專用道』 看不懂是在說什麼 ?
前面已經說明, 怎麼還會誤解為空出一條車道???沒有車??

為了增加高速公路"車道"使用效率, 更需要超車道!
空出一條車道?這是另外一個迷思
就是要有超車道才不會壅塞 ,超車道本來就有調節壅塞的功能!(因為能改變車流密度)
車多時更需要超車道! 加速車流"疏導"離開! 這是一條 bypass(車流的疏浚道/疏洪道)

車流如同水流, 需要禹的疏導(疏洪道), 不是袞的圍堵(加高堤坊,容納更多(車))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下面是來自荷蘭A9 的統計, 荷蘭法規同樣是規定超車完就立即離開
荷蘭的法規,就是超車完就要離開
一開始, 所有的車都行駛於右側車道(無超車必要, 為行車道)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
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
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6輛時(車距57m),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車距45)或更高(車距不足45m),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例

超車道不但不會無車, 車流量比不超車車道高出 1.5 倍
規定非超車不得走左邊車道
這個車道是當車流量大時的"疏洪道" , 用來疏導車流通過瓶頸
外側車道滿了, 裝不下了,壅塞了, 才進入中線車道"超越前車"(我國法規高管規則8-1-1)
內車道無車是因為用不到"這個車道"
這如同財政預算的 災害準備金或第二預備金, 不是放在那裏不用就浪費了?
平常就把第二預備金花光光? 颱風洪水來時如何賑災 ?
車多時不可能空出一條車道 !
錯解法規 , 沒有洪水也將"疏洪道" 裝了水 , 洪水來時當然氾濫成災

這是德國A8, 規定非超車不得走左邊車道
外側車道滿了, 裝不下了,壅塞了, 才進入中線車道"超越前車"(我國同樣的高管規則8-1-1)
現在內車道無車是因為用不到"這個車道"

德國A8 autobahn 的車流量 是147.600
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
只有三個車道, 但是比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還要高
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
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
這證明了台灣許多車道空間 是被白白浪費掉 !

台灣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
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
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

還錯把規則當成罰則 ?
規則是要遵守 , 駕駛行為要依據規則(正面表述) ! 違反了規則才適用到罰則 處罰
罰則(負面表述)在講的是錯誤的行為 , 那些錯誤的行為要罰
怎麼會反過來? 閃躲罰則就沾沾自喜? 以為沒被罰就是 "合法"?
完全是 邏輯誤謬

WOWO88 wrote:
特別提醒您「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等觀念。

對不起,並沒有這種觀念
法規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沒有什麼 快車道 ? 還在幻想開快先搶先贏?
對不起,完全沒有這種法規
麻煩請回到法條文字有敘述的範圍之內

WOWO88 wrote:
1.高速公路慢速車定義: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路段, 行駛速度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汽車。

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
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
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

內側道不只是超車道還是快車道
什麼叫快車道,就是速限減10以上都可以開!

又不依據法律自行想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慢速小型車 , 是和最高速限比較 , 比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低了10km , 這是相對車速。
法規只說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慢速小型車,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沒有倒過來? 80km以上的說法
從來沒有任何法規是 八十公里以上就衝進中線車道 , 沒有這種法規
根本沒有 《什麼叫快車道,就是速限減10以上都可以開!》?

對於行駛那一條車道 , 法規是一條一條車道下規定 法規只有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 ,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三車道為中線車道,二車道為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只有"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拉丁法諺: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法律沒有的東西 ? 如何自行想像?
bombom123
你跟他認真你就輸了,他的文代表他思考方式都是自我為主 你說再多他還是不鳥你 平常習慣佔內線就不是正常人所為
herblee wrote:
全都充滿誤解 您仍然...(恕刪)

法規是有適用範圍的,回德國去吧!還一堆就算開120後方比你快的也要讓,這裡高公局說了算!
有本事找張時速100被開龜車的罰單來打我臉!
以下是高公局的說法:
(五)小心超車
1. 如欲超越前車,於變換車道加速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方向燈,駛回原行車道。(千萬不要以為車頭過車身就過了)
2. 前行車輛的速度,已達到該路段之最高速限時,請勿超車。
WOWO88 wrote:
法規是有適用範圍的,回德國去吧!還一堆就算開120後方比你快的也要讓,這裡高公局說了算!
有本事找張時速100被開龜車的罰單來打我臉!
以下是高公局的說法:
(五)小心超車
1. 如欲超越前車,於變換車道加速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方向燈,駛回原行車道。(千萬不要以為車頭過車身就過了)
2. 前行車輛的速度,已達到該路段之最高速限時,請勿超車。
(恕刪)

讓道是因為"喪失路權"了 , 無關 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本來就是這樣 , 這白紙黑字寫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道 是一條車道 , 依法為 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這是一條左側繞道

左側超過 → 行至安全距離後 → 駛入原行路線
行至安全距離後 , 法規要求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換回原車道),是因為法規的要求←喪失路權


超車要先變換車道到左側的車道上, 在超車道上超過,直到有安全車距, 再駛回原車道
全都要有"安全車距"
高管規則 9 , 規定不得有 "跨行車道" ! 即路權(使用權利區分)為 局限於車道線之內 , 不能跨到車道之外! 車道之外是它人的路權範圍 , 要先取得那個車道的路權,才能使用那個車道 !
高管規則 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不同車道不同路權)、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已經規定了避開其它車的路權範圍, 不得侵入!

依照法規,誰取得法律授予的路權, 就要尊重別人的路權, 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同車道前後車都要保持"安全車距" , 所以這個前車遠在路權範圍之外 , 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安全車距之中),
超車擁有路權, 當然能使用內側車道直到喪失路權
前車正在超車當中,此時的後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同時也正在超越了中線車)
如果沒有"安全車距", 當然 繼續"超越" 右邊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內的車

我和前車就是保持安全車距 , 不是衝上去要求前車讓開?
請注意, 這麼長的車陣, 沒有一台貨車擠進內側車道 , 說自己快就搶進去?
這是在法國比利時邊界, 貨車由Calais 港出來, 排成一長串完全切不進去 , 我曾經這樣連續行駛超越2km的貨車車陣 ,一直行駛內側車道 2km 後才回到外車道
但是我擁有路權 , 正在在超右邊道的車而取得"路權" , 此時當然是繼續"超越" ,
我的前車也擁有路權 , 我們都只有一小段超車道路權, 我和前車沒有重疊 , 它使用前方60m超車道,我使用後方60m的超車道, 井水不犯河水
這樣車流是在移動, 藉由超車道分流通過, 越過貨車車陣, 而不會堵塞在一起

"超車" 是前後車互換位置,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 , 這必須是後車超越後回到前車的前方, 前後車對調"位置",互換位置,"超車"包含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超車必然要回到原車道" , 如果前行車"連貫"沒有安全車距, 當然是繼續"超越"
如果有車距能回到中線 ? 表示前方已經無車可超了, 非超車喪失路權 , 當然要回到中線車道
herblee wrote:
全都充滿誤解



這是你說的「高管規則8: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是無設置者, 應依下列規定(8-1-3) 高速公路全段都設有標誌, 其車道之使用是看標誌, 完全不必看 8-1-3但書」


回答一個問題就好:

依高管規則8: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段都設有標誌,請問大型車可以行駛內側車道(超車道)嗎?


可以或不可以?
herblee
高管規則8-1-2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車道為中線車道,二車道為內側車道)。圓山路段雖然三車道,但是同樣以標誌解除"不限車種通行"
herblee
高管規則8-1 區分有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及無設置者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優先看標誌 ,標誌沒有的, 看下列規定
如果大家都能有智慧慈悲地代人著想,很多問題就都不是問題了
herblee wrote:
讓道是因為"喪失路權...(恕刪)


按照你的圖示來說....
另外那棟明知塞車不踩煞車,結果撞了前車的樓主,大概可以參考你的說法,然後告前車超車沒有路權,能主張他推撞,但沒有肇責了....(不過應該還是有速限安全距離的測量方式吧,總不能無限上綱主張所謂的安全距離吧!?)
你的圖示說法,就是超車者必須拉開一定距離才超車,否則沒有路權....,意思是這樣吧?

不過看了你的回應,我真的覺得.........法律是拿來保護.......懂法律的人!
長知識了。謝謝!

不過在台灣,懂法律未必有用,現實中要跟路人講法律....最好還是要自備安全配備。前幾天有新聞,有人拍攝紅線違停,與車主有爭執,結果路人拿球棒加入毆打....檢舉人!(好慘)
雖然有法律保護,可以告強制、傷害罪,但是....受傷的部位,未必能好好康復!
--------------- 心態決定未來, 選擇權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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