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大家有做到停車再開嗎?停下後發現沒人理你嗎?
許多車就像平時常見的搶先左轉貪吃蛇車陣,加速緊跟著前車車尾通過。
參考看看別人怎麼做!但也是有不守規定的駕駛。
有一種車
叫後車

車上有喇叭
只要擋住

喇叭聲伺候
台灣是禮讓完就不用走了,其他方向貪食蛇。
連匝道拉鍊式會車都做不到,
總是有不禮讓的,
還說甚麼路口停車再開,
開甚麼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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