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ndaurore wrote:
機車到底有沒有逆向?
初判表的文字敘述敘明:違規駛入對向車道
但是現場簡圖,機車沒有進入對向車道,還是在原行駛方向車道
文字敘述與現場簡圖矛盾
路口及雙黃線路段不可以超車;
同向,同車道,絕對是後車讓前車
超車過程事故,責任也在後車
汽車可以爭取到無責
初判表寫的兩項
1:左轉彎未注意其他車,問題是汽車沒有責任注意同車道的後車動向
2:左轉彎未顯示方向燈,如果是對向車輛或不同車道之間的事故,未顯示方向燈才是有意義的過失;
同向同車道,前車不管是否左右轉,是否顯示方向燈,既然路口及雙黃線路段不可超車,責任完全在後車。
之前兩起"同向同車道",前車正在轉彎過程,後車撞前車,都上訴到二審高院,一二審都是前車無罪
後車撞到終身殘疾,重傷,前車無責就是法律上一毛都不用賠後車。
道義上補償(不是賠償,前車完全不用賠後車損失)這就要看前車駕駛個人意願;
而且前車無責的情況,前車保險公司只需要賠償強制險部分,理賠專員不可自作主張增加理賠額度。
這是我看M01這麼久, 寫的最清楚的!
之前看過那種什麼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先行, 我都在想, 單線道的前車要轉彎, 是要怎樣讓後方直行車先行啊?! 有人可以表演一下嗎?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不要再唬爛前後車了!
左轉車有義務注意左後方是否有車輛,
目前都是判決轉彎車是肇事責任,
請問所述"目前都是判決轉彎車是肇事責任",是哪幾篇判決?
我隨手查的幾篇判決/裁定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交易字第 574 號刑事判決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判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對於同向同車道,前車在轉彎過程中,後車撞擊,都是前車無責
前車左轉前已經行駛於最左邊車道,要怎樣注意後方來車?
什麼叫做不要在唬爛前後車?
這個問題之前雲林地院及訴訟當事人已經詢問過交通部,
交通部回覆簡言之如下
1:「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
2: 如二汽車係前後於向同一車道行駛,前後車係應依同規則第94條規定行駛,其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車秩序,並無前車轉彎時應禮讓後車直行之規定。
交通部的書面陳述,重點就是同向同車道的前後車,無前車轉彎時應禮讓後車直行;
什麼叫做不要再唬爛前後車?
是交通部在唬爛? 還是你<併排停車必檢舉>在唬爛?
交通部的書面回覆全文如下
交通部98.02.05.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
主旨:有關貴庭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7款之適用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庭 98年 1月 1月14日雲院明民和97年度重訴字第 1號函。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 條規定,爰本案所詢如於同一道路對向不同車道之汽車行
駛至交岔路口,依同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轉彎車係應禮讓直行
車,宜先說明。
三、另所詢如二汽車係前後於向同一車道行駛,前後車係應依同規則
第94條規定行駛,其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車秩序,並無前車轉彎
時應禮讓後車直行之規定。(交通部 98.02.05. 交路字第0九
八00一七四0七號函)
正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書函
主旨:有關臺端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
未禮讓直行車」規定適用等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98年 6月10日致本部箋函辦理。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 102條定有明文,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
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
形;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
遵守同規則第 94條第 1項之規定。
三、至於所詢有關直行車輛違規行駛於腳踏車專用道、行人專用道或
於交岔路口意圖超車之情形乙節,仍宜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處理
之,併請參考。
正本:白原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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