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初判表肇責比例問題(同向左轉)

醫療強制險處理、財損你就誠實的列明細(對方有心要賠的話)。
至於薪資損失看對方認不認帳,不認帳就只能已刑逼民。
希望樓主的行車方式改一下,發生車禍的機率會更低。
同向車道就老老實實的跟在前車後面,等前車動向明確再前行。
不要看到前面慢車就很想從旁邊超車,在市區快不到哪裡去,頂多一個大便的時間。
若路況、視野允許再來超車。
理性勿戰
grandaurore wrote:
機車到底有沒有逆向?
初判表的文字敘述敘明:違規駛入對向車道
但是現場簡圖,機車沒有進入對向車道,還是在原行駛方向車道
文字敘述與現場簡圖矛盾

請注意這幾個字
一個是有影像的畫面,一個是拿不出實證的自述
你覺得法官採信哪個?
mars120409 wrote:
2021/3/9發生(恕刪)


請問:
這是單一車道?
那, 機車跟汽車誰是前車
看起來像汽車是前車
機車是後車
不知道我說的順序對不對?
那前車未依照規定轉彎未打方向燈
後車是未保持安全車距
對吧?

















我看起來, 不管前車轉不轉, 你都應該跟在他後面,
因為十字路口, 我非常確認, 單一線道, 一定是雙黃線, 或是中央分隔島, 禁止超車
雙線道或多線道, 會有雙白線, 禁止變換車道.
mars120409 wrote:
對的⋯⋯對方未打方向燈 我被他嚇到跑去對向



你如果在他後面有保持安全距離 你的正常反應是煞車吧....
如果他未打方向燈 跟在他車後的你應該是在他轉彎之後才會超過他
而他還未轉彎完成你就超越他 是發生碰撞的主因
往旁邊躲真的很危險的反應 要是對向有車你跟他的相對速度更大就更危險....
splite wrote:
沒有影片嗎?看汽車停(恕刪)

不是都要道路口中線才能轉彎嗎?
那張現場照片感覺是視覺上的誤差
現場圖就清楚多了
leoliou wrote:
請注意這幾個字一個是(恕刪)



那個圖是錯的啦! 從樓主描述是有逆向而且撞到側面, 那個圖怎麼看都不可能撞到側面!
grandaurore wrote:
機車到底有沒有逆向?
初判表的文字敘述敘明:違規駛入對向車道
但是現場簡圖,機車沒有進入對向車道,還是在原行駛方向車道
文字敘述與現場簡圖矛盾

路口及雙黃線路段不可以超車;
同向,同車道,絕對是後車讓前車
超車過程事故,責任也在後車

汽車可以爭取到無責
初判表寫的兩項
1:左轉彎未注意其他車,問題是汽車沒有責任注意同車道的後車動向
2:左轉彎未顯示方向燈,如果是對向車輛或不同車道之間的事故,未顯示方向燈才是有意義的過失;
同向同車道,前車不管是否左右轉,是否顯示方向燈,既然路口及雙黃線路段不可超車,責任完全在後車。


之前兩起"同向同車道",前車正在轉彎過程,後車撞前車,都上訴到二審高院,一二審都是前車無罪
後車撞到終身殘疾,重傷,前車無責就是法律上一毛都不用賠後車。
道義上補償(不是賠償,前車完全不用賠後車損失)這就要看前車駕駛個人意願;
而且前車無責的情況,前車保險公司只需要賠償強制險部分,理賠專員不可自作主張增加理賠額度。


這是我看M01這麼久, 寫的最清楚的!

之前看過那種什麼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先行, 我都在想, 單線道的前車要轉彎, 是要怎樣讓後方直行車先行啊?! 有人可以表演一下嗎?
路人39 wrote:
1. 事主的確騎快車2(恕刪)

愛腦補別人騎快車 還說別人腦補
不要再唬爛前後車了!

左轉車有義務注意左後方是否有車輛,

目前都是判決轉彎車是肇事責任,

所以樓主若是機車方,絕對都不用賠對方任何一毛錢!

有骨折求償20萬合理,
若無只是皮肉傷,大約5萬合理!


否則一定提告過失傷害。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不要再唬爛前後車了!

左轉車有義務注意左後方是否有車輛,

目前都是判決轉彎車是肇事責任,

請問所述"目前都是判決轉彎車是肇事責任",是哪幾篇判決?

我隨手查的幾篇判決/裁定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交易字第 574 號刑事判決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判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對於同向同車道,前車在轉彎過程中,後車撞擊,都是前車無責
前車左轉前已經行駛於最左邊車道,要怎樣注意後方來車?

什麼叫做不要在唬爛前後車?

這個問題之前雲林地院及訴訟當事人已經詢問過交通部,
交通部回覆簡言之如下
1:「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
2: 如二汽車係前後於向同一車道行駛,前後車係應依同規則第94條規定行駛,其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車秩序,並無前車轉彎時應禮讓後車直行之規定。

交通部的書面陳述,重點就是同向同車道的前後車,無前車轉彎時應禮讓後車直行;
什麼叫做不要再唬爛前後車?
是交通部在唬爛? 還是你<併排停車必檢舉>在唬爛?


交通部的書面回覆全文如下

交通部98.02.05.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
主旨:有關貴庭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7款之適用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庭 98年 1月 1月14日雲院明民和97年度重訴字第 1號函。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 條規定,爰本案所詢如於同一道路對向不同車道之汽車行
駛至交岔路口,依同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轉彎車係應禮讓直行
車,宜先說明。
三、另所詢如二汽車係前後於向同一車道行駛,前後車係應依同規則
第94條規定行駛,其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車秩序,並無前車轉彎
時應禮讓後車直行之規定。(交通部 98.02.05. 交路字第0九
八00一七四0七號函)
正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書函
主旨:有關臺端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
未禮讓直行車」規定適用等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98年 6月10日致本部箋函辦理。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 102條定有明文,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
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
形;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
遵守同規則第 94條第 1項之規定。
三、至於所詢有關直行車輛違規行駛於腳踏車專用道、行人專用道或
於交岔路口意圖超車之情形乙節,仍宜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處理
之,併請參考。
正本:白原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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