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圖說故事機車騎士縱使是"主因", 汽車也難逃責任! 畢竟撞死的是"人",不是"輪子"汽車"閃燈"之後,各位想想法官會採信 "他沒看見" "他來不及閃避" ?自由時報喜歡酸言酸語的網友,在此希望某年某日趟在路上的,不是"你"再補一句告訴你 "我總共有六個輪子"晚安
汽車完了有閃燈[顯然已可預見機車可能違規肇禍]卻未見汽車緊急剎車停下汽車可能有肇責我再提醒一下用路人交通規則是要避免車禍不是讓你看見別人違規就可以撞死對方來免責所以要零肇責除非已避無可避已盡其所能避免車禍的情況下或是靜止且無任何違背法規的情況下才有機會免責
kun429 wrote:人家四輪的那麼大一台你逆道沒看到反倒覺得人家要早點發現你二輪的存在還要為了你的安全也逆道跑去對面讓人家撞才合理嗎? 台灣法律就是責任比例,有錯就是佔責任,錯越大就責任越多,這點我是覺得合理的法規有一條 應注意而未注意=可以注意但裝傻是有責任的,這條我是認為合理的假設有人不舒服而倒在馬路中央或車故障停紅線,後車就能撞下去,這也說不過去
路人39 wrote:有減速還快到撞死人那減速前不就嚴重超速?以為對自己有利的辯駁反而可能會對自己更不利唷 超速是新聞講的,為什麼會認為超速呢?閃燈不能減速嗎?新聞畫面很難證明超速吧不見得是超速才會撞死人啊不能先入為主的觀念啊我以前同事開車停紅燈,被一個酒醉逆向阿伯速度不到20自殺攻擊不要被新聞內容引導,有更完整的畫面及證據才是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