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近爆發的立法委員收賄一按肇因立法委員疑似收錢為特定商人舉辦公聽會喬”公司法”修法為商人利益護航。
加之今日收到交通裁決所寄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5-1-3 "紅線臨停" 罰款新台幣300元,這已經是我人生次第2次被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本想繳錢了事因為上述政治新聞引發我對交通法條背景細究的好奇心,幸運地翻查法條我找到可能申訴的理由,果真應了知識就是力量。
我國法律條文是立法委員創立及修改但不知道修法的過程有無明文闡述如何修法呢? 整部法律從第一條逐條開始修起還是局部修改呢? 會不會有前後條文矛盾或是窒礙難行疑慮呢? 又會不會有不合時宜條文充斥與人民福祉簡政便民的旨趣相違背呢? 與民眾息息相關的法律又是如何舉辦公聽會呢?
以本案我找到一些疑問也冀望有修法的一點可能性朝向簡政便民不擾民不知各位網上諸位如何看待呢!!!!
例如:
1. 為何黃線臨停不能超過3分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1-10 )?
建議: 本法始于民國57年,本條文民國64年7月修法納入迄今超過45年, 如是30分鐘, 該有多好有效止息紛爭
2. 為何黃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68-4 )
建議: 增加交通尖峰時段為主要禁止其餘時段得准予臨時停車
3. 為何紅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69-4 )
建議: 理由同上
4. 黃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 ( 同法§168-3 )
建議: 重要路段標字無標字路段得開放; 不該便宜行事到處都是黃紅線動輒違規違停
5. 紅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 ( 同法§169-3 )
建議: 理由同上
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1 違規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建議: 這條應該修正為裁處機關接獲舉證裁處超過事實發生終了7日內不予舉發減少行政人員處理負荷, 行為人收到裁處通知經常都超過一個月了, 若是可以容忍相信對交通影響甚微
真心盼望立法品質良善美好!!!
jerrymcwu0107 wrote:
從最近爆發的立法委員收賄一按肇因立法委員疑似收錢為特定商人舉辦公聽會喬”公司法”修法為商人利益護航。
加之今日收到交通裁決所寄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5-1-3 "紅線臨停" 罰款新台幣300元,這已經是我人生次第2次被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本想繳錢了事因為上述政治新聞引發我對交通法條背景細究的好奇心,幸運地翻查法條我找到可能申訴的理由,果真應了知識就是力量。
我國法律條文是立法委員創立及修改但不知道修法的過程有無明文闡述如何修法呢? 整部法律從第一條逐條開始修起還是局部修改呢? 會不會有前後條文矛盾或是窒礙難行疑慮呢? 又會不會有不合時宜條文充斥與人民福祉簡政便民的旨趣相違背呢? 與民眾息息相關的法律又是如何舉辦公聽會呢?
以本案我找到一些疑問也冀望有修法的一點可能性朝向簡政便民不擾民不知各位網上諸位如何看待呢!!!!(恕刪)
問題在於
為什麼看到了紅線還臨停 ?
是法有問題 ?
還是臨停的人的眼睛有問題 ?
亦或是臨停的人的腦子有問題 ?
邏輯對了,方向就不會錯到哪裡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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