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帥斃了 wrote:
是完全停止滴~待行人(恕刪)
從這段話就可以看出來,為何法律要規定三公尺以上
駕駛車輛本身就是具有一定風險行為
人撞你車,你車頂多凹陷,你車撞人,對方可能會骨頭凹陷
所以所謂的風險不是指你本身撞倒人的風險....
是指人被你撞倒的風險
因此法律一定會畫出一個安全範圍(實務上包含斑馬線、斑馬線旁一定合理距離都是行人帝王區)
這次也就是你的安全駕駛行為:停等,保持距離
所以你沒撞上
結論:別懷疑,你只要是因為距離行人太近而撞上他,任何方式,刑法上你都是因為不夠注意而實現了風險,有過失,具有刑責,只有到民事部分談到錢才有比例問題。
(除非你可以證明你保持一段距離了,老人用百米衝刺速度回頭衝向你車,讓你沒有避免風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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