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orizero wrote:逆...向?你不說我(恕刪) 既然說汽車不能出現在左邊車道(汽車方向的左邊)那機車也不該貿然從右邊竄出(機車一半以上還在右邊車道)單黃虛線(怎麼會是單行道),可以超車個人以為都有責任但以並排違停責任最大
應注意 未注意!! 你要賠他 醫藥費。 他要賠你車損。如果機車駕駛 GG升天。就只有過失致死.... 哪有歸屬 誰的責任。兩台汽車都抓去關嗎?!一人關一半還是三七分。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最高法院著有84年臺上字第5360號判例: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遵守交通規則行車,仍有義務注意避免車禍的發生不過又沒人告到檢察官。所以......但是此部分需要由刑法的因果關係如何認定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認定,一般是指依據經驗法則,按照行為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來作客觀綜合判斷,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足以發生同樣的結果,『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反觀在這樣的情況下,發生這樣的結果,只是一種偶然事實,那『行為』與『結果』間就沒有所謂的『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假設民眾停車有沒有違反法令規定,該次車禍事件與發生結果如果一樣都會發生,實務上恐會認定兩者間並不具有刑法上的相當因果關係,而民眾停車行為縱有違規,亦不具有過失責任(即行為人縱有過失,與該項危害發生之因果關係,已失其聯絡,自難令負刑法上過失之責)以上是我唬爛的.....沒有法院。檢察官沒受理。又怎麼到法官。所以都是假設的猜測。所以正解 還是留給01專業保險員。或是01業餘檢察官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