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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dog6962002 wrote:
這個路口其實規畫的還行有左彎車道外推不影響直行車動線,但是有內側快車道這路口是禁止左轉,要到下一個才能
那不是左轉專用車道喔,以下是2018街景
有禁止左轉標示,是因為那裡算是T字路口
左轉那一車道是高速公路閘道出口
但是呢,有些車會在那個路口切入高架下面的車道
或者是在那裡迴轉⋯
剛好2020的街景就拍到在那路口等待左轉的車
你可能會好奇直走為何要切內線??
因為下一個路口要左轉大直橋,有左轉專用車道
上班時間都要排隊的
所以再前一個路口就先切內線等排隊的
遇到前車左轉真的很無奈⋯⋯
電光老騎士 wrote:
當然可以申訴,會不會過又是另一回事!
判決的例子,主要理由在於前車無故停於車道,後車無從得知其動向,也無法無止境的等待下去,所以法官認為他的跨車道行駛行為不可苛責。
樓主的case前車已明示左轉彎,換個角度來說,該車道雖非左轉專用,但也沒禁止左轉,所以後車應該可以預期前車有可能左轉,如果要直行,要不提前變換車道,要不待前車完成轉彎後再繼續前行...
些微的差異都會因為不同的理由而形成不同的結果!
你是不是沒有仔細看那個判例的判決書
在那判例中, 所謂前車無故停於車道,後車無從得知其動向, 那判例的原告車主並未能舉證
我猜檢舉人是只有提供照片, 沒有行車紀錄器的影片
原告(申訴車主)也沒有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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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答辯 :
原告雖主張前方車輛於行車管制號誌轉換成綠燈後,久滯原地,其他線道車道亦駛離一空,為避開占用道路之前方車輛,原告鳴按喇叭,並於前方車輛繼續停滯原地後,始變換至其他無來車之車道行駛,未阻礙交通順暢,跨越車道實有特殊原因且情節輕微云云,惟原告並未舉證以其實說,被告自難逕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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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判例法官判不罰主要是因為開單的條款開錯了, 這也是原告(申訴車主)原本的主張
你講的只是次因
所以我24樓強調樓主被開的條款要跟此判例的原告一樣才行
也就是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2款
如果樓主被開的是第48條第1項第2款
那就另當別論, 故我說樓主只能截取判例有用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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