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台還真白爛!對這種自以為聰明的,從人行道走的,我都會檢舉!「人行道」係專供行人通行之用,爾來發現部分汽、機車駕駛人貪圖一時之方便,違規行駛人行道,已對行人通行安全造成危險,違規行駛人行道之「汽、機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6款規定,應處新臺幣600~1800元罰鍰...
貓貓籠久 wrote:不知道送什麼法條所以...(恕刪) 不用法條啦!註明其它:行駛人行道。警察就會自己找法條開罰了。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5這台犯了45條真多項目,真的白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