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路口十公尺內就是禁止停車不管有沒有紅線,哪怕是...

哪怕是停車格!

交叉路口10公尺內不能停車是法律的規定
但,某些城市真的很可愛,交叉路口10公尺內照樣有收費停車格

但我必須說,那只是某些市硬是要畫上的
不會因為市長幫你畫了停車格,這條法律就無效

沒關係,我就來看看
禁止的規定比較大,還是許可的規定比較大
依法律的性質而言,禁止的規定或強制的規定通常都優先於允許的規定或選擇性規定

更何況,10公尺內禁止停車,是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這是"法律"

而如果市政府在10公尺禁停區內畫上停車格,那充其量只是市政府自己一廂情願
就算畫上停車格也不代表你停在那不是違法

爾後,就算你停在停車格內,只要在轉角10公尺,我照樣檢舉
而且一定會過,不過的話,承辦員警自己違法

這些停車格都在轉角10公尺內

https://goo.gl/maps/siuXy32WvAZrQPmm9
https://goo.gl/maps/UeFFysUXGcYojnta9
https://goo.gl/maps/YSFtZNzYfFf279TK6
https://goo.gl/maps/KSNYb9w9BEuiE2sz9


其他還有很多

別以為畫了格子就沒事

畫格子只是市政府有向你收停車費的權利

和是不是有違停,是兩回事


依法規定就是違停,其他不必多說

你如果問如果是違停為何還要畫上格子

那去問你們的韓市長,不要問我
文章關鍵字
交叉路口時公尺內禁止停車是法規規定沒錯
但是後面還是有但書呀
要看清楚呀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看清楚喔!!

請注意看處罰條例56條第6項,現在已經有設但書了....除非樓主有辦法證明那是私設停車格,還可以多告他一條路霸

對了補充一件事,有關路口十公尺其實是不能臨時停車(請見處罰條例55條),正常停放在公有停車位上面的車輛可不叫作「臨時停車」啊...
那就請樓主檢舉試試看所謂一定會過的案件到底會不會過。

一個小路人 wrote:
哪怕是停車格!交叉...(恕刪)


不用問韓市長,阿菊時代就不開罰了
就在路口半公尺停車檢舉,回覆標線不明確,也就是看不清楚是不是紅線,所以不罰

tomplua wrote:
樓主就是個智障...(恕刪)

這樣直白的講可能會被告,
你應該用疑問句,會不會是?可能是?也許是...

依照我的印象,法規好像通常都是以最鬆的方式處理,
我再強調一次,我是說法規,不是法律!!!
就是,即便道路標線設計錯誤,造成假使違規被檢舉或是被開單,
這是可以透過申訴並取消罰單的。

tomplua wrote:
樓主就是個智障...(恕刪)


太直白了喔!!!
這樣不好...收斂點收斂點!!!

一個小路人 wrote:
哪怕是停車格!交叉...(恕刪)


大家別太認真了,有空瞎扯淡還可以,正經回答就免了

一個小路人 wrote: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所以相反的
只要會妨礙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
不管你有沒有設標線,我都照樣可以檢舉
就算你有畫停車格,只要有妨礙安全之虞,這標線停車格就是無效
你停那邊就是違法

照樣檢舉你,哪怕你停在停車格內
原來現在新增但書了。

不過還是很多警察聽到沒有紅線就擺爛不想處理。

連紅線也只想打給違停車主移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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