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立法委員質詢時亮出了檸檬車條款的草案了 (商總版本)
想不到經濟部會花144萬元找商總訂草案...
草案內容的最大不合理點就是,如果車出問題,要被認定為檸檬車換車的話:
1. 少於120日或是少於1萬2千公里的車(已先到者為準)
2. 需要雙方都同意的鑑定機構鑑定為重大瑕疵
光這兩點就相當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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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比較,查了一下美國加州的檸檬車法,要被認定為檸檬車的話:
1.在最初的18個月期間或在18000英哩(等於28968公里)內出問題(先到者為準)
2.車有嚴重問題可能會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而你提供了兩次或更多機會給經銷商修理車輛,即使經銷商未能檢測出具體問題或嘗試修理。
3.你的車輛有嚴重問題以致影響其使用、價值或安全,而你提供了四次(或更多)機會給經銷商修理車輛,即使經銷商未能檢測出具體問題或嘗試修理。
因為各種問題導致車輛不能運作三十天或以上。(這三十天不必是連續的。)
4.是否為檸檬車,是找類似台灣各地方政府的法制處或是消基會仲裁決定
大家可以多關心一下檸檬車法案的最新進度,也希望檸檬車法案這能夠延伸到二手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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