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2天朋友拿了兩張罰單,請我看看,一看覺得怎麼好像,過程是朋友跨越雙黃線(A)後被後方駕駛檢舉一次,然後他又騎回原本車道,過了34秒後他又再一次跨越雙黃線(B)後又被後方駕駛檢舉一次,距離不到100公尺,我幫他查了罰規有所謂的"一行為不二罰"解釋文,請問我朋友的案例適用所謂的"一行為不二罰"解釋文嗎?另外朋友說去警局看行車紀錄影片違規時間比實際違規時間要快了近7分鐘,請問這樣我朋友去申訴可以取消一張罰單嗎?
警方的回覆:
有關您提供交通違規資料,與案件編號:xxxxx號係屬同車同態樣連續性違規重複舉發,且未超過六分鐘六公里,本案以不舉發為宜
一般道路也有這現象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78842
不過一般道路我檢舉過同一台車200公尺內兩次轉彎未打方向燈,都成案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
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
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
每逾二小時。
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適用在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與違規停車三項
二次跨越雙黃線違規
如果是在同一個門牌地址或地點發生
只能處罰一次
但是如果是在二個不同門牌地址或地點
視為二次不同行為
可以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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