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車禍的工作損失,醫師診斷證明的寫法

發生車禍,想請問對方有第三責任險,若我要跟他申請工作損失賠償,我的診斷書寫(右手骨折宜避免激烈運動六周)而我的工作確實需要拿重的東西,這樣會被對方的保險公司刁難嗎? 保險好像沒有規定診斷書有一個標準的寫法,有人清楚這方面的問題嗎 感謝
正常來說都會是"宜休養幾周"
累計起來給保險公司就好
除非是太嚴重才能請醫生在診斷證明拉長時間
你幹嘛管對方的保險公司,你要事主出來面對就是了!有受傷就是提告…
談不攏 就告他傷害 一定成立
過失傷害三個月 九萬
看他是要拿九萬繳國庫
還是跟你喬好平安無事而已

shlao wrote:
發生車禍,想請問對...(恕刪)


只要你是有勞健保的正職工作

確實請假六週

那保險公司不會刁難你,甚至懶得跟你爭

保險公司很清楚,有單有具有醫生證明的東西,法官會直接照准,不用浪費時間
我的診斷書寫 宜休養兩周 然後給對方保險,他跟我說要看我的請假單,我說我是用特休和積假換休,他說要給他看紀錄,我說換休沒有紀錄特休有,也說法條規定是要提供診斷書和薪資證明就可以了,對方保險便說...診斷書應該要寫(((需休養))),感冒也有可能寫宜休養兩周??????????我工作損失才跟他報兩萬多,肇責各半後這項目才一萬出頭,我有敲詐他嗎
建議最好療程結束再一併請求工作損失的部分,畢竟骨折6周也不會痊癒,若工作是需要用到受傷的手,再回診醫生也可能會開延長宜休養的時間,之後還有可能需要復健(可以改看復健科再開診斷證明),太早談完和解,之後的損失也很難請求到。
請醫師開診斷書如下:「病人因上述病症,自107年11月17住院,107年11月17日接受內視鏡輔助螺釘固定,至107年11月20日出院,需使用自費足踝護具固定協助行動,宜在家休養三個月,需專人照顧一個月,107年12月4日、12月18日,108年1月15日於門診追蹤,宜繼續門診追蹤複雜。」

由診斷書看得出
1.「自107年11月17住院,107年11月17日接受內視鏡輔助螺釘固定,至107年11月20日出院」->骨折有開刀,住院四天,可向對方索賠看護費用+損失的薪資,住院期間的繳費單留著申請對方強制險
2.「需使用自費足踝護具固定協助行動」->有自費買踝護具使用,約1萬左右,因為強制險有項是..其它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性治療之裝具:以2萬元為限...這樣寫主要是怕強制險到時候不賠自費的部分
3.「宜在家休養三個月」->向對方索賠3個月薪資,需附上薪轉證明
4.「需專人照顧一個月」->此可申請對方強制險 看護部分申請上限1200*30=36000,若由親屬看護時,也可以申請。
5.「107年12月4日、12月18日,108年1月15日於門診追蹤」->此表示妳有回診,向對方強制險申請掛號費及往返車資,如沒有拿收據或自行開車,強制險會計算車程,算車資給妳
ga669010 wrote:
請醫師開診斷書如下:...(恕刪)

請問醫師憑什麼依據要寫這些?又為何要幫你寫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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