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想請問對方有第三責任險,若我要跟他申請工作損失賠償,我的診斷書寫(右手骨折宜避免激烈運動六周)而我的工作確實需要拿重的東西,這樣會被對方的保險公司刁難嗎? 保險好像沒有規定診斷書有一個標準的寫法,有人清楚這方面的問題嗎 感謝
由診斷書看得出
1.「自107年11月17住院,107年11月17日接受內視鏡輔助螺釘固定,至107年11月20日出院」->骨折有開刀,住院四天,可向對方索賠看護費用+損失的薪資,住院期間的繳費單留著申請對方強制險
2.「需使用自費足踝護具固定協助行動」->有自費買踝護具使用,約1萬左右,因為強制險有項是..其它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性治療之裝具:以2萬元為限...這樣寫主要是怕強制險到時候不賠自費的部分
3.「宜在家休養三個月」->向對方索賠3個月薪資,需附上薪轉證明
4.「需專人照顧一個月」->此可申請對方強制險 看護部分申請上限1200*30=36000,若由親屬看護時,也可以申請。
5.「107年12月4日、12月18日,108年1月15日於門診追蹤」->此表示妳有回診,向對方強制險申請掛號費及往返車資,如沒有拿收據或自行開車,強制險會計算車程,算車資給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