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車子給人預備的時間都沒有直接切 白目+1

不過話說回來如果已經方向燈打了三秒速度也慢下來要切
旁邊不管機車汽車硬要關門,那就是等等大家來互弄。
blitzday wrote:
這車子給人預備的時間...(恕刪)

台灣垃圾會覺得開的慢就能亂開啊
路上一堆
說些現實的情況吧.

白車明明就是慢慢切,機車有足夠的時間應變.

如果機車主張要捍衛自己的路權,那麼在尖峰時段,車子都無法變換車道了.

到底是機車捍衛路權合理,還是機車略向右靠雙方都能前進合理,正常人都會判斷吧.
樓主只會記得自己被逼車,但是對於自己侵佔其他人路權的事就會選擇性遺忘了
反正跟大爺們講道理講規矩是沒有用的,檢舉任何形式違規才是王道…

hadesczw wrote:
樓主只會記得自己被...(恕刪)

從頭到尾沒說他逼車阿,只是討論這樣打燈與切換車道的時間妥當嗎?在自己的車道還能牽扯到侵占別人路權
記得路口前五十公尺就要打方向燈了 可以查查

geoguide wrote:
說些現實的情況吧....(恕刪)

一、復貴局 101年12月 5日國道警交字第1010082465號函。
二、查旨揭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gbs5543 wrote:
記得路口前五十公尺...(恕刪)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明文規定,在車輛右轉彎時,應於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並逐步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若由慢車道右轉彎時,則應於距離交岔路口 30 公尺或 60 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但在行進間我們很難正確判斷30公尺有多遠,因此專家建議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3-5秒左右就應該打方向燈,這個秒數為一般正常車流時的秒數,當遇到塞車狀況時,時間應該提早,讓後方駕駛提前反應。

禮讓才是交通規則的本意

類似這種情形



禮讓了,雙方就行車平安



不讓了

就可能擦撞



撞了

花了時間/金錢/精神體力/請假處理.....



之後

再來自己思考要讓還是不讓吧


汽車有死角,汽車駕駛請提早做準備打方向燈再慢慢變換車道

快切或死不讓也不會加薪

但是要是賠錢了你老婆準會讓你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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