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些現實的情況吧.白車明明就是慢慢切,機車有足夠的時間應變.如果機車主張要捍衛自己的路權,那麼在尖峰時段,車子都無法變換車道了.到底是機車捍衛路權合理,還是機車略向右靠雙方都能前進合理,正常人都會判斷吧.
geoguide wrote:說些現實的情況吧....(恕刪) 一、復貴局 101年12月 5日國道警交字第1010082465號函。二、查旨揭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gbs5543 wrote:記得路口前五十公尺...(恕刪)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明文規定,在車輛右轉彎時,應於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並逐步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若由慢車道右轉彎時,則應於距離交岔路口 30 公尺或 60 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但在行進間我們很難正確判斷30公尺有多遠,因此專家建議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3-5秒左右就應該打方向燈,這個秒數為一般正常車流時的秒數,當遇到塞車狀況時,時間應該提早,讓後方駕駛提前反應。
禮讓才是交通規則的本意類似這種情形禮讓了,雙方就行車平安不讓了就可能擦撞撞了花了時間/金錢/精神體力/請假處理.....之後再來自己思考要讓還是不讓吧汽車有死角,汽車駕駛請提早做準備打方向燈再慢慢變換車道快切或死不讓也不會加薪但是要是賠錢了你老婆準會讓你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