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安全車距變成別人的超車道時

明明講的是不保持安全車距,
一堆人偏偏顧左右而言他一直強調樓主保持車距請讓出內車道,
這是什麼心態?
真是有趣,
嫌保持車距的是龜車不要擋住我的內車道?
所以這些人都是不保持車距的?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借題發揮‼️😂
yuffany wrote:
明明講的是不保持安全...(恕刪)

yuffany wrote:
.明明講的是不保持安全車距,
一堆人偏偏顧左右而言他一直強調樓主保持車距請讓出內車道,
這是什麼心態?
真是有趣,
嫌保持車距的是龜車不要擋住我的內車道?
所以這些人都是不保持車距的?.(恕刪)


應該很多人都不保持車距
開上高速就會發現,好多人都貼好近啊
難怪國道一有車禍常常都是一排的

也不用國道,平面道路就一堆貼超近的了…汽機車都是
Deoxyribose wrote:
herblee wrote:
擠入它人的安全車距,讓車距縮小了! 這和"瓶頸"是相同的效應, 都會引發"車流擾動"
...(恕刪)

herblee wrote:
應該要看"超車"是否會造成 "車流擾動"? 正常的超車一定要有安全車距才換車道, 有安全車距才回到原車道
根本不可能讓車流變慢!
您描述的這種超車稱為"非法超車undertaking",而不是『超車Overtaking』...(恕刪)

你不覺得你這兩段回應有問題嗎?
...(恕刪)

恕小弟愚眛 , 看不出有什麼問題

Deoxyribose wrote:
本串主題的超車指的是擠入別人的安全車距
擠入別人的安全車距就會發生車流擾動
而車流擾動是否會讓車流變慢?
...(恕刪)

對不起, 無論任何定義"超車",都沒看過,將"擠入別人的安全車距" 稱之為超車? , 樓主也沒這樣說
"超車" 和 "擠入別人的安全車距" 完全是兩回事 !
擠入別人的安全車距 ? 是違法行為, 並不能自稱合理化為"超車"?

前面解釋過了, 是否讓車流走走停停? 或是完全停止不動, 要看車流擾動的大小,及"衝擊波"是否被吸收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這是我國簽署的國際公約,位階等同於法律,比上述"規則"法律位階更高
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4. When overtaking, a driver shall give the road-user or road-users overtaken a sufficiently wide berth.
必然有足夠的空間(車距及間距)
5. (a) On carriageways with at least two lanes reserved for traffic moving in the direction in which he is proceeding, a driver who should be obliged,immediately or shortly after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prescribed by Article 10,paragraph 3, of this Convention, to overtake again may, in order to perform that manoeuvre, and provided he makes sure he can do so without undue inconvenience to the drivers of faster vehicles approaching from behind, remain in the lane he has occupied for the first overtaking manoeuvre.

超車必然要回到原行的路線
ARTICLE 13
Speed and distance between vehicles
5. The driver of a vehicle moving behind another vehicle shall keep at a sufficient distance from that other vehicle to avoid collision if the vehicle in front should suddenly slow down or stop.

保持足夠車距
Deoxyribose wrote:
herblee wrote:
在車流量大時, 車速越快反而造成堵塞
...(恕刪)
...(恕刪)

前面解釋過了
超過最大車流量之後, Qmax無法再增加了, 若再加大V(車速),只是在壓縮 D(密度/車距)


Deoxyribose wrote:
你可以說此實驗的原理並非我所言,畢竟我不是這方面的專家
而我的原文並沒有提到吸收車,甚至是有無吸收車的影響
...(恕刪)

對不起,您的引言完全不是在說上面那段影片嗎? 是我弄錯了?
Deoxyribose wrote:
Hayashi-Kiyoshi wrote:
簡單講就是,拉長行車間距做為緩衝、以避免車子減速再加速時造成的塞車。
所以,行車間距還是拉大一點、有人插隊就隨他吧。
...(恕刪)
這實驗的原理應該是
在一段適當的行車距離
高速開到一半停止再加速到原速度到達終點
會比
維持較慢速的速度直接開到終點要來得慢
停止再加速的時間大幅降低了平均車速
所以在一段車流中
車流中間停止再加速的車子越多,那反而會塞車塞更久
依此理論
如果在一段較大的車流中
有台車一直切換車道超車,反而會讓整個車流更慢
當這種車越多,車流就會越慢
不過這有個前提, 必須所有車子都能跟上車流就是了
但在實務上不太可能, 因為有人就是喜歡慢慢開當龜車路隊長
拉一條貪食蛇在後面
...(恕刪)

???????????????????
Deoxyribose wrote:
且我第一段的說法是以一台車而論,而非一列車
...(恕刪)

已經完全看不懂了?? 一台車? 在說什麼 ?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不會只有一台車?
一台車也有車距, 1km內只有一台路隊長,都沒有其它車? 他的車距就是950m以上,遠超過法規的55m
法規給予的路權只有55m, 只有那55m的長度,是法規供一台車使用的範圍,如果阻擋其它車去使用這895m長的車道,就是非法佔用。
車身長度是不變的, 但是安全車距會因為車速快慢而增減 , 每公里內能容納幾輛車就受到"車距"影響 。
剩下的895m都無車, 空在那裏, 車流量就達不到道路原始的設計 。

單單高車流量如果守次序排隊,不會產生衝擊波, 單單道路瓶頸也不會產生"衝擊波", 整條馬路只有一台車, 並不會產生衝擊波。 必須要加上高車流量,二者加在一起才會產生。
也就是, "塞車"不是被道路設施所堵住的, 而是被其它的車所堵住的
就是用路人你堵我,我堵你, 自己堵自己了 !

Deoxyribose wrote:
車輛一旦壅塞就是走走停停...(恕刪)

是這樣說嗎? J 壅塞波會停滯不動
"堵塞""說文解字"
「堵」古代築牆的單位,五板為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基隆有八堵、七堵、六堵、五堵, 是防止原住民攻擊而建的第幾道土牆
《五柳先生傳》:「環堵蕭然.. .
名詞 : 土牆
動詞 : 遏抑 ; 通古漢字,日本漢字和朝鮮漢語 之 「陼」 字
名詞一堵牆, 動詞有阻擋/遏抑的意思,車流受阻/遏抑,並未達到停止不動

堵塞, 代表前有擋住的(土牆) , 是車流佇列, 因為擋住的土牆(路隊長)還在移動,後車必須和路隊長同步,形成S同步車流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 F自由流 → S同步流的相變)

"壅塞""說文解字"
交通壅塞(J車流)
「壅」障也。隔也《廣雅(東漢三國時期辭典)》例如 『業貫萬世而不壅』。
塞也(康熙字典) 。指 阻塞不通
「壅塞」是兩個"塞"加在一起, 是疊字, 加強語義 → 更塞
除了阻塞之外, 還有不通 及 堆積(壅土)的意思
壅淤(淤塞;不流通)
車流有停滯,車流不通,車輛堆積在一起 ,指的是廣域堵塞的J車流
即超過『瓶頸吞吐量 bottleneck throughput』
"瓶頸"已經堵塞了, 但還有某個流量(S流) ,走走停停
超過"瓶頸的吞吐量", 就是"壅塞"了(J流) ! 不但停滯,還向外傳遞

此種廣域堵塞的J車流, 可以『衝擊波』的形式, 突破停滯不動的車群,向車群外傳遞, 傳遞到達"瓶頸", 會引發另外一波的"S同步車流",
這是高速公路沒車禍,有沒修路,路況良好, 卻有莫名其妙的"塞車"? 正因為是由別處傳遞過來的。

再以車距來說明
1km內有16車, 將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如果1km內增加到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車速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以上是降速都還能移動
1km內有200車(50m內擠10台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若要移動, 必須前面的車挪出車距來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是讓出來的! 高速公路是公眾使用, 公共使用不會只有一台車? 必須相互禮讓!
也就是擁有路權的一方, 有權優先使用! 沒有路權的一方, 有遵重他人路權的義務,即禮讓的義務!
依照定義, 走走停停是 S-metastable同步車流

Deoxyribose wrote:
你這句所言的是整個車流的車速
...(恕刪)

任何單獨一台車都是整體車流的一部份
變換車道越"平順", 越不會擾動到車流

繞過一台慢車, 留下足夠的安全車距, 會引發這台慢車會踩煞車嗎? 不會, 並不會擾動到車流 。
硬切它人的安全車距,安全車距縮小了, 就會引發那台車踩煞車, 就會產生"車流擾動"


在一個水流都很平順移動的水道, 只放一塊大石頭, 水流依然會推著石頭滾動, 但石頭的滾動速度和周邊的水流速度不同,就會產生亂流, 會影響到整體水流速度。如果推不動, 這塊石頭會引發激流及伏流, 水流就會不順,產生漩渦或激起水花 。

如果是比水流快的一艘動力船舶, 同樣會在水面劃出波紋 , 會擾動到水流

Deoxyribose wrote:
我講的是在一段車流中有台車一直變換車道
表示這台車的車速大於車流的整體車速
那這台車可能會一直引起車流擾動 ...(恕刪)

這不是車速快慢的問題, 是有無侵入它車的路權範圍

車速大於車流的整體車速?就會一直變換車道嗎???
不是吧?
依照 ,我國簽署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即等同我國法律之規定 ,並非這樣駕駛?
ARTICLE 10
Position on the carriageway
3.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provisions to the contrary of Article 7,paragraph 1, Article 11, paragraph 6, and to other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to the contrary, every driver of a vehicle shall, to the extent permitted by circumstances,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However, Contracting Parties or subdivisions thereof may lay down more precise rules concerning the position of goods vehicles on the carriageway.

行車必須是往整個車路(carriageway)當中, 最靠路緣的那條車道移動! KEEP RIGHT !位置要儘量靠右 !

在高管規則當中也有規定, 依據 中線車道路權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線前車, 超越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必須儘量靠右,一直行駛的車道是外側車道! 是"超越"才進入中線車道! "暫時利用"後,無車可超時回到外車道!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所以由中線變換車道時,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為何變換車道? 是因為車距不足了,才進入中線車道"超越前車",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法律依據是高管規則6,8,11及處罰條例33)
處罰條例33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是超越時中線車道也滿了,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超車後回到中線, 再無車可超回到外車道!

也就是, 在16車/km的密度之下, 如果只有16台車, 是全都在外側車道排成一列,沒有超車之必要
並不會發生這種亂鑽, 左右開弓的情況

超車只有一個方向, 這是英國M20, 只能由右邊超車, 沒裝滿時, 所有車都只在外車道(左側), 空出右邊的車道
德國就是空出最左邊那一條車道

超車道是疏洪道,洪水來時會溢滿, 洪水退去自然空出來

車多時不可能空出一條線 !
如圖,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全都在超越外側車道上的車 , 車速全部高於外側車道
所以,如果大家都依照規則, 超車後離開補滿外車道, 要超車時就有現成空出的一條車道(有足夠車距)
超車就一直在這一條車道上, 沒有一直變換車道

這是比利時, 規定超車後離開, 在內側車道上是因為正在"超車"!
只有由左側能超車, 車速一定是 內側 > 中線 > 外側車道
同一個車道就近乎等速 ,同車道沒有速差, 速差是發生於不同車道, 車速差別是不同車道, 不是同一車道
這是車速依不同車道分流了

換車道出來超車, 進入超車道, 根本不會擾動到原本外車道的槽車,槽車走它的外側車道,我們超車走內側車道,田無溝水無流,根本不會車流擾動! 行駛到了有安全車距的前方,有安全車距才回到外側車道 。
那一排外側車道的大貨車, 照樣前進, 完全不會因為我超越它們而踩下煞車 , 不會有車流擾動
變換車道越"平順", 越不會擾動到車流

Deoxyribose wrote:
要不引車流擾動的前提是車流的其它車輛都有保持安全車距
當引起車流擾動的車越多,整個車流變慢的機率就會大幅增加
當然這裡說法都是undertaking
因為Overtaking不是本串樓主想講的重點
不知我這樣理解是否在您這位專家眼中能否接受?
...(恕刪)

小弟不是專家
是啊! 無論超車不超車, 每台車都保有前方"安全車距",此"安全車距"是路權範圍,受路權的保障。
插入它人的安全車距? 自己可以不保持? 卻要求別人要保持安全車距?
未保持安全車距? 和超車根本沒有前因後果的關係, 兩者是獨立事件,是無關的

問題在於 "毫無路權概念"

這還是要說 newell car following model 跟車模型
該模型的主要思想是,車流保持車輛之間的最小車距空間(空間車距) 及 兩台車通過定點之間,存在有時間差(時間車距)。
因為車流 是一台台單獨的車所構成,不是均質的流體,車體長度不會變化,但是車距會變化,因此,車流密度是以"車距"來定義。

依高管規則6之規定
車速 110km → 安全車距55m ,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55m+車長5m=60m
車速 100km → 安全車距50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50m+車長5m=55m
車速 90km → 安全車距45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45m+車長5m=50m
車速 80km → 安全車距40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40m+車長5m=45m
車速 60km → 安全車距30m, 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30m+車長5m=35m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超車是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外側車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外側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 及 1車 超車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不必離開!
但是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但是超出這 55 m 之外? 並不能要求別台車不能進入?

路權是相對的, 要求自己之路權, 也必須尊重別人的路權
要衝進去超車當然可以, 但不能衝到別人的40-55m(依車速不同)路權範圍內
超出這 55m 之外 ,超出路權範圍, 別人當然可以進去超車

法規因為"最高速限"所許可的"內側車道可行駛長度"最大值只有55m, 不是永久! 範圍也不是基隆到高雄300多公里通通都是路權!
55m為該車獨享, 其它車不得侵入! 但,超出這 55m之外, 並不能主張路權 !
yuffany wrote:
明明講的是不保持安全車距,
一堆人偏偏顧左右而言他一直強調樓主保持車距請讓出內車道,
這是什麼心態?
真是有趣,
嫌保持車距的是龜車不要擋住我的內車道?
所以這些人都是不保持車距的?

asps946701 wrote:
應該很多人都不保持車距
開上高速就會發現,好多人都貼好近啊
難怪國道一有車禍常常都是一排的
也不用國道,平面道路就一堆貼超近的了…汽機車都是


有人用很專業的方式,來討論高速公路的安全車距,
但是像我看到那麼多文字就投降了!

最簡單的就是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
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
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如果依照上面的規定來算,當車速在70公里以上時,
安全距離就大約必須在35公尺以上了,(大於7部轎車的距離)
100公里就要預留50公尺的安全車距。(大於10部轎車的距離)

但是就我看到實際上路的狀況:
不管70、80、90、100甚至110了,
很多車都緊貼著前車的屁屁開!
一點危機意識都沒有。

真的勸那些喜歡緊迫盯人的駕駛員,
保持足夠的行車安全距離,
會讓您更愉快的享受開車。

而且整體車流速度是固定的,
如果大家都預留足夠的安全距離,
就不會一有風吹草動就急踩煞車,
車流其實會更順暢且更省油耗。

需要趕時間的人,就自己在安全的距離下
適度的超車離去。

除了安全車距的問題外,

喜歡走內線的駕駛員,就麻煩您勇敢一點
以最高限速 +『?』前進吧!不然就請離開內線。

很多『呆』在內線的車真的比我開中線還慢,
也難怪會讓內線的後車不滿,
藉由貼近前車的方式來製造壓力。

只有大家互相禮讓,才有可能讓道路順暢。
herblee wrote:
恕小弟愚眛 , 看不出有什麼問題 ...(恕刪)


因為你明知道我一開始就是在講undertaking
卻故意扯一堆來講Overtaking

herblee wrote:
對不起, 無論任何定義"超車",都沒看過"擠入別人的安全車距" 稱為超車? , 樓主也沒這樣說
前面解釋過了, 是否讓車流走走停停? 或是完全停止不動, 要看車流擾動的大小,及"衝擊波"是否被吸收


如果不是為了超車又何必擠入別人的安全車距??
如果你要這樣鑽別人的語病來顯示你的專業
那我只能說
你講理論,我講現實
現實就是不會每台車都有保持安全車距
擠入別人安全車距也不會違規
第101條警察該如何判斷有無行至安全距離?而判此違規?

herblee wrote: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不會只有一台車?


我指的是我之前的說明是以一台車為例子
你是中文理解能力不好嗎?
要不要去把我前面的文章重新看一遍?
還是我不能這樣舉例?

herblee wrote:
是這樣說嗎? J 壅塞波會停滯不動
"堵塞""說文解字"


還會搬說文解字,看來中文不是不好
那為什麼別人說的話你看不懂呢?
還是是我表達能力差?
我說過我不是這方面專家,我不懂你們的專有名詞
我不知道你講的什麼F自由流,S同步流,J什麼波
就像很多人不懂"推撞"和"追撞"的分別
因為他們只知道被人從後面撞了
用白話文講是讓他人也能看得懂
在這邊賣弄專有名詞只會使討論更沒有交集


herblee wrote:
這不是車速快慢的問題, 是有無侵入它車的路權範圍


一台車需要連續變換車道超車,就表示它的車速比車流的平均車速快很難懂?
否則幹嘛要這樣做?
若車流每一台車的車距小於或等於安全車距
故一直侵入它車的車距不就一直造成車流擾動
有問題嗎?

herblee wrote:
小弟不是專家
是啊! 無論超車不超車, 每台車都保有前方"安全車距",此"安全車距"是路權範圍,受路權的保障


我理解你不是專家
你是趙括再世

tamasa wrote:
有人用很專業的方式...(恕刪)


最簡單即是這樓大大說的這樣

在最內線就麻煩用最高速+5~10km去走
不然就回中線
因為那是超車道

想慢慢開就回中線
想快一點就去內線 但不能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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