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棟 #55樓 經陳情後得到在地主管機關列案並於2019/04/12回覆及處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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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在一公有停車場見到一大型廂型車停在狹小的車位,
在旁的兩位白髮駝腰老人相扶依靠著車身 等著家人將輪椅抬上尾廂後參扶上車。

緊鄰兩公尺旁的兩個 <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早已被停滿,
見兩輛停妥專用車位的車輛並沒有出示 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證.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車牌,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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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此法條效力僅限道路旁劃設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主管機關為警察機關,停車場不受此法管制)


<停車場法> 第 32 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
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以宜蘭縣為例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 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
申請資格對象:

(一)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持證明者須符合行動不便資格)之身心障礙者本人或須乘載身心障礙者之同戶籍家屬

(二)身障手冊部份駕照及行照須為同一人,並與身障者為同一戶號之親屬關係,且一戶號只得申請一張,身障證明部份證明,駕照,行照得不同人,但須同戶籍可不同戶號。

(三)登記為公司所有營利用車輛,不得申請身障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個人計程車不在此限。

三、使用方式:

(一)乘載身障者車輛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時,應將識別證置於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證。
(二)如未乘載身障者本人,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三)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予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家屬使用,法條內容及立意精神在保障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並非優惠身心障礙者停車費用之免費或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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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幾項相關條文似乎只有針對 "道路"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對違規車輛才有有效的強制力,
非道路中 <停車場法>32條違規停放在 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沒有罰則停車場業者可以實施違規停車拖吊業務 並向汽車所有人收取所需之移置費及保管費。

看似軟趴趴無強制力的停車場法第32條法規在 <停車場法第 40-1 條>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公有停車場身心障礙停車位: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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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義勇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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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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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關鍵字
看起來是有罰則.

不過這公共停車場的定義?? 看不太懂.

例如一間全聯超市在那邊,然後他門口有一塊小空地(產權是全聯的),畫了幾個格子,其中包含身心障礙停車格,然後沒設閘門、也沒收錢


這樣算嗎??




第 32 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
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
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
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
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
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第 40-1 條
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
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看起來是有罰則.不...(恕刪)


法務部 <停車場法> 第2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停車場:指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
二、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
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四、都市計畫停車場:指依都市計畫法令所劃設公共停車場用地興闢後,
供作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五、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指建築物依建築法令規定,應附設專供車輛停
放之空間。

六、停車場經營業:指經主管機關發給停車場登記證,經營路外公共停車
場之事業。

潤六 wrote:
小弟自從在一公有停車...(恕刪)


那掛立法院三字才是違停滿街

紅線、路口十公尺內、人行道

停好停滿,一停就超過半小時,警也不會開單的

更別說動態行駛雞腿駕照之行為了
轉彎不打方向燈,車道上煞停不要幹啥
潤六 wrote:
指建築物依建築法令規定,應附設專供車輛停
放之空間。...(恕刪)



那這個指的是甚麼法?

謝謝


我目前只查到建築法

然後再查到地方法規,都只有說要附設停車空間,但沒說甚麼情況下要附設~ 寫得都不清楚


看了一些之前的新聞報導,都說像家樂福那種賣場的停車場,不受約束??? 怪哉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那這個指的是甚麼法...(恕刪)


別被他內容帶跑偏了,只要有劃設停車位都屬<停車場法> 法規規範都有詳細說明,
所以為什麼40-1條 他規範了 停車場經營業者和 違規的汽車駕駛人。

全國法規資料庫連結:<停車場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33

你糾結的問題應該在 第9條得到解釋:

第 9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地區停車需求,核准左列公、私有建築物
新建或改建時,投資增設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不受建築法令有關
高度及容積率之限制:
一、國民住宅及社區之建築。
二、政府機關、學校或公私事業機構之建築。
三、市場、購物中心、娛樂場所之建築。
四、市中心區高樓建築。
前項建築物高度及容積率等之放寬計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雖然不是直接回答你這場地是或不是,只要在<停車場法>規範內應該都適用第32條.第40-1條
2018.11.07
車號 :ALD-1718 AWH-8921













2018.11.15

車號 :8821-GN 6009-B3









2018.12.06 (第二次讓我拍到 該不會每天都停吧)

車號 :AGS-8622







2018.12.11 宜蘭縣警察之友會

車號 : AJK-9690







車號 :5856-VP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民國102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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