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法無據的『區間測速』


別射裡面 wrote:
就拿闖紅燈來說吧
只要不管紅燈還是綠燈,只要自主停等在那邊不走,就沒有闖紅燈的要素存在了,也就不會被開罰闖紅燈(恕刪)


我是不知道你到底要射哪裡啦

請問闖紅燈有準確度的問題嗎?

請讓我知道台灣目前有什麼執法設備,有準確度問題卻不需要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

不然別說執法設備,說"消費"好了

加油站的設備如果沒檢驗
說你加多少就是多少,你就甘願掏錢?

天然氣瓦斯的設備如果沒檢驗
說你用多少就是多少,你不會懷疑?

台電的電錶如果沒檢驗
說你用多少就是多少,你沒有問號?

你的錢是錢,別人的錢都是垃圾?
基本還是老話,遵守限速駕駛,就不用怕超速而被罰款,因為根本罰不到。
會有人哀哀叫就表示對策表現效果顯著,區間測速政策值得大力推廣。
先搞清楚隧道的速限是50km/h
區間測速放寬到超過70km/h才裁罰

實在不懂那個一秒有什麼差別???
不論有無誤差那一秒,實際上都已經是超速
只能說反對區間測速的會怕就好
最好多增設一些路段
這是很明顯的政府侵犯人民隱私權,違反憲法第22條,假設人民從頭到尾都沒有超速行為,請問政府憑哪一條法律可以監控人民在什麼時間點出現在哪個位置?
搞什麼區間測速
每台車都強制裝GPS跟限速器就好了
超速就直接手機通知開單、油門自動限速
不聽?馬上追過去扣車抓起來...

先搞清楚,這些執法輔助設備的目的是什麼
有些路段,超速是肇事主因
那裝設防止超速的設備、設施是必然的手段

既然高速公路超速不是肇事主因
花錢裝這個的目的與成效到底在哪?
法規把人當作機器人在開車嗎?



vicence wrote:
搞什麼區間測速每台...(恕刪)


說到重點啦~
超速在高速公路上的肇事率只有3%
排在末段班

起初設超速很多都在匯入口
目的是以此讓用路人降速
目的從來不是為了照超速
是讓人減速

這個設置真的很好笑
支持的人也很可笑

wmc8941

基本還是老話,遵守限速駕駛,就不用怕超速而被罰款,因為根本罰不到。




yan49516

會有人哀哀叫就表示對策表現效果顯著,區間測速政策值得大力推廣。


所以依你的邏輯,裝一支攝影機透過軟體自己計算速度就也可以開罰而不用檢驗了
那還要度量衡法幹嘛?以後警察說你有罪你也會乖乖接受?
說穿了就是與你不相關,所以盲目支持而已!
還有,我住新北市這麼多年從來沒被開過超速,所以沒什麼好哀的,執法請論法,謝謝!

pyrite

先搞清楚隧道的速限是50km/h
區間測速放寬到超過70km/h才裁罰

實在不懂那個一秒有什麼差別???
不論有無誤差那一秒,實際上都已經是超速囧


不懂就去Google
沒規範就不能執法!很難懂嗎?
照你這邏輯,警政署2008年是自己找麻煩?
要不要看一下當時國內沒檢驗規範就拿來執法結果撤罰的判例?
『感應線圈測速照相 首例撤罰』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210468


ericcws

只能說反對區間測速的會怕就好
最好多增設一些路段


從頭到尾都沒說區間測速不好
問題在於國內沒有檢驗標準
比起區間測速,我更希望高速公路內側增設慢速測速照相來取締龜速占用內側車道的路隊長

beebee41

這是很明顯的政府侵犯人民隱私權,違反憲法第22條,假設人民從頭到尾都沒有超速行為,請問政府憑哪一條法律可以監控人民在什麼時間點出現在哪個位置?


所以,鼓勵被區間測速開單的各位去打行政訴訟!
再來看看法官大人會不會判『國家維護交通安全,應採取誠實信用方式執行取締;區間測速未經標檢局檢驗認可,舉發單位以違法程序所取得的證據,並無證據能力,最後裁定撤銷原處分。』

vicence

搞什麼區間測速
每台車都強制裝GPS跟限速器就好了
超速就直接手機通知開單、油門自動限速
不聽?馬上追過去扣車抓起來...大笑

先搞清楚,這些執法輔助設備的目的是什麼
有些路段,超速是肇事主因
那裝設防止超速的設備、設施是必然的手段

既然高速公路超速不是肇事主因
花錢裝這個的目的與成效到底在哪?
法規把人當作機器人在開車嗎?


Sammama

說到重點啦~
超速在高速公路上的肇事率只有3%
排在末段班

起初設超速很多都在匯入口
目的是以此讓用路人降速
目的從來不是為了照超速
是讓人減速

這個設置真的很好笑
支持的人也很可笑


但還是有一群盲目的人跟隨阿~~~真的好可悲!
peterwu1231 wrote:
看看法官大人會不會判『國家維護交通安全,應採取誠實信用方式執行取締

誠信原則是民事訴訟的帝王條款
拿來類比行政訴訟
有點怪怪的
peterwu1231 wrote:
區間測速未經標檢局檢驗認可,舉發單位以違法程序所取得的證據,並無證據能力

這說法是想引用毒樹果實理論
但毒樹果實理論用在刑事訴訟上
因為刑事訴訟將拘束人身自由權
甚至剝奪生命權
對被告影響至鉅
所以對於證據效力要求採嚴格論
區間測速只是由二部能記錄時間的數位錄影設備組成
與自動測速照相機需要定期認證校驗有別
標檢局對數位攝影機列屬應施檢驗商品
相關網站如下:
「數位攝影機」列屬應施檢驗商品
速度=距離/時間
唯一可以質疑的是二部攝影機的距離是否比實際距離長
至於隧道錄影時間是否能準確紀錄車輛通行時間
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檔案應該是最好的證據
車輛通行時間不準確才有機會打贏行政訴訟
但如果是要保護的公眾法益大於個人法益
行政訴訟應該討不到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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