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現實方面個人覺得有兩個問題點要檢討,一是速限合理性,我們的交通官員還是那副死腦筋,秉持「速度越慢越安全」的老觀念,許多道路的速限都低到不切實際,例如北宜、106等很多山區省道縣道限速40,真要照全程這種速限開一定被其他用路人幹死。另一個問題是樓主提到的因為精確度而寬容20km/h,這表示限速50可以開到70,加上大部份車子的錶都有些灌水,所以錶速可以上到75~80還不會被抓,這樣的限速有跟沒有一樣,誤差太大了。
所以若要大量採用區間測速的話,請先檢討各道路速限的合理性以及提高測速的精確度,這樣才不會讓這種測速方式變得窒礙難行。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這沒什麼,去弄一張罰單來,再申訴、打行政訴訟、最後都失敗再釋憲就好了(恕刪)
是阿 可憐的還是小市民阿
違規罰錢天經地義
問題是,當他們發現,他們繳的稅是拿去給公家機關亂買一堆設備
而廠商錢賺到了,長官也升官了,結果過了幾年後才發現錯誤
最終被勒令停用.不覺得很可笑嗎?
這東西在台灣明明就是不合法,搞不懂為何要包庇?
用來執法的東西,如果什麼都像他們所說的很準確
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存在是要做什麼用?
如果要說我是測速警示器和超跑的業者
那他們應該就是看到限速100就開80然後又特別喜歡占用內側車道的路隊長吧?
說的一副正氣凜然 根本完全沒有法治概念
不然請告訴我,警政署2008年為何要下令停用全台415台感應式線圈測速器?
單憑符合國外檢定標準就可以拿來台灣直接用,阿不就很準
"要執法 先立法" 這樣有很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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