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法無據的『區間測速』

那較正之後就不要有寬限了, 差0.001KM就開罰.

你明白為什麼有寬限了嗎?
區間測速對測速警示器和超跑業者影響很大
單純論區間測速這方式,我是覺得比目前的單點測速還公平,因為目前的測速方式只要車子在被偵測的那當下超速了就中獎沒有改正的機會,所以駕駛人只要在照相機前減速就躲過了,之後再一路狂飆也抓不到;而區間測速則有相當空間讓駕駛人注意,若發現自己車速過快還可以降速乖乖開補回來,想飆車的也會被限制較長一段距離不能亂來,對用路人及執法單位雙方都好。
但現實方面個人覺得有兩個問題點要檢討,一是速限合理性,我們的交通官員還是那副死腦筋,秉持「速度越慢越安全」的老觀念,許多道路的速限都低到不切實際,例如北宜、106等很多山區省道縣道限速40,真要照全程這種速限開一定被其他用路人幹死。另一個問題是樓主提到的因為精確度而寬容20km/h,這表示限速50可以開到70,加上大部份車子的錶都有些灌水,所以錶速可以上到75~80還不會被抓,這樣的限速有跟沒有一樣,誤差太大了。
所以若要大量採用區間測速的話,請先檢討各道路速限的合理性以及提高測速的精確度,這樣才不會讓這種測速方式變得窒礙難行。
樓主誤會了,
並沒有於法無據的問題,
而是證據的證明力問題。

我們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本來就有可以用科學儀器來證明行為人違規的規定,
無法否認區間測速算是科學儀器的一種,
所以不是於法無據。

至於有無誤差,
只要聯網後用同一時間標準來計算的話,
要誤差到一秒恐怕非常非常的難,
違規的人如果認為可能有誤差,
要自己設法去證明。
我開車都用定速......所以我真的覺得還好!我沒有要替哪一邊講話,只是單純的發表自己的想法
dy1206 wrote:
區間測速對測速警示器...(恕刪)



好像挺有道理的!原來是這樣

peterwu1231 wrote:
不知道台灣還算不算...(恕刪)


樓主說的,一點都沒法成為理由
因為有自知之明、懂得愛惜生命財產安全的駕駛
就都知道除了規定的速限以外,都還會自主再降速10~20公里
就好比拿萬里隧道來說吧
限速50,如果人人都能再自主降速10~20公里,那怎麼可能會被區間測速開罰到呢??
就算是以後區間測速全面推行到國道也是一樣,自主降速10~20公里,並開在內側車道以策安全,根本就沒有被開罰的機會
如果都懂得自主降速的道理,怎麼會有機會被國家搶錢??
就拿闖紅燈來說吧
只要不管紅燈還是綠燈,只要自主停等在那邊不走,就沒有闖紅燈的要素存在了,也就不會被開罰闖紅燈
當你超過速限時就該開罰了
把寬限值當速限來跑
給你方便當隨便、給你輕鬆當放鬆
Nice to have並不是Must to have

雅痞 wrote:
剛好今天有萬里隧道...(恕刪)

嘿啊!上禮拜六帶小孩去野柳,有經過,根本不可能會超速,真的大家都比慢的,速度根本不到30,怠速滑行而已。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這沒什麼,去弄一張罰單來,再申訴、打行政訴訟、最後都失敗再釋憲就好了(恕刪)


是阿 可憐的還是小市民阿
違規罰錢天經地義
問題是,當他們發現,他們繳的稅是拿去給公家機關亂買一堆設備
而廠商錢賺到了,長官也升官了,結果過了幾年後才發現錯誤
最終被勒令停用.不覺得很可笑嗎?

這東西在台灣明明就是不合法,搞不懂為何要包庇?
用來執法的東西,如果什麼都像他們所說的很準確
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存在是要做什麼用?

如果要說我是測速警示器和超跑的業者
那他們應該就是看到限速100就開80然後又特別喜歡占用內側車道的路隊長吧?
說的一副正氣凜然 根本完全沒有法治概念

不然請告訴我,警政署2008年為何要下令停用全台415台感應式線圈測速器?
單憑符合國外檢定標準就可以拿來台灣直接用,阿不就很準

"要執法 先立法" 這樣有很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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