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點位於南科,新港社大道南向往橋上
這救護車基本上我會讓,但是你又不打方向燈,又在我的後方右側車道,你要左切可以直接切,為何要右側超車呢?要不是我急減速就撞上了,是被鬼遮眼了嗎?
有沒有熱心的網友可以教一下,這個要如何檢舉反應?
影片檔慢速格放還是看不清車號,放任這種駕駛在路上害人,這要如何是好?
冷靜後更新
對不起,我錯了,追只是為了拍清楚車號(雖然追不上放棄了),正確的做法應該要減速退到一邊去讓救護車先行,我只是不解為何後方的兩車道都沒車可以安全的左切,卻硬要從我右側超車也沒打方向燈,車速也沒夠快、車距也沒抓好,我真的沒有意識到要切過來,可以看我前鏡頭車速為65(快樂表),救護車超車時我有踩煞車不然真的會撞上,所以才會想追,不過想想根本追不上(救護車太快了)就放棄了,只好拿影片放上來靠北,污染大家的眼睛真是抱歉,為表歉意,此文不刪
以下取自
http://law.moj.gov.tw/MOBILE/law.aspx?pcode=k004001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第2項: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
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
消防水帶。
二、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
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
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配合避讓,並作隨時停
車之準備。
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
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
停車之準備。
五、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
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
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