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鼻 wrote:
依據道路管理交通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係為禁止臨時停車場所,但為什麼原本的紅線還是可以申請塗消?
依照官方說法,路口10公尺本來就不一定要劃線
問題就在於,野蠻人的距離觀念是很差的,根本就不知道10公尺是什麼概念,不劃線就是隨便停,反正警察大人挺四輪違停,不會開單的
Arch.Gabriel wrote:
汽車版一樓門前停車及內車道這2個議題一直是月經文,而且其中的精神還頗為相似
內車道:
設計速限110的道路有人卻開到120、130,於是原本試著按速限行車的人突然被說造成"堵塞"了,然後被根本不想守法的人各種高標準檢視,說你怎麼知道你沒有0.1秒的時間就剛好只開到109
一樓門前停車:
原本不應該把車停進去的地方有人就是想把車停進去,然後原本按規定可停在路邊的車突然變成"防礙車輛進出"了,然後被各種"道德"勸說
內車道:
說別人速度如何不對,真的要全線測速每個都噤聲,說穿了,不是不能佔用,是不能給你佔用
一樓門前:
各種理由說不能停,真的要劃紅線,又各種推拖,說穿了,不是不能停,是不能給你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