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大家好
小弟在一月份的時候發生車禍(小客車(我方)VS.紅牌重機(對方)),車禍內容就先不要說了,初判表寫對方行經閃光黃燈路口,未減速慢行,小心通過,寫我方未依規定迴轉,責任比以7(我方):3(對方) 先談調解三次的狀況下,對方的傷勢與求償,我方保險認為並不合理:
1.傷勢部分:
對方:
在地區醫院,看了17次的醫生,診斷證明書上面寫右前十字韌帶部分撕裂,憂鬱症,結果三個月後,換一家醫院,變成右膝前十字韌帶完全撕裂+左膝反覆性積水併發纖維化
他左膝的開刀,我實在想不出來跟這次車禍有什麼關係?
我方:在同一家醫院,同一個急診室,同一天,醫師診斷頸部拉扭傷,之後在家裡附近的精神科診所,一直看精神科到現在
PS:中間在FB上面還有看到他跟家人去看電影,去別的地方玩的照片與敘述
我應該是可以懷疑發生車禍到手術這三個月中間到底發生什麼事情,讓傷勢變得更嚴重了?
損失部分:
1.醫療方面:醫生認為需要的,還有來往醫院的計程車費用,我可以認,但是幾個損失我覺得很奇怪
1.自己開店,說自己沒有開店三個月,要求三個月純利(結果在FB上面都有公布什麼時候開店,什麼時候店休還有在自己店裡辦的活動照片,請朋友去他店裡消費,拿到他宣稱沒有開店期間的消費收據)2.喝鱸魚精的費用(醫師應該沒有叫他喝鱸魚精)?!3.車輛全新品維修後的買賣價差減損?!4.車輛無法租賃造成的損失?!(車輛租賃,並非穩定收入吧?)5..在住院期間,莫名其妙多出來家中到醫院的計程車費用,6.雙膝手術後,醫生交代休養三個月,結果還是在網路上賣東西,還說可以到店裡試用,7.之前賣出去的重機,可以回他店裡保養(關店三個月,為什麼可以坐車輛保養?!)7.精神損失部分,要求四十萬元
結果三次調解委員會,我方保險說,可以賠給對方六個月的人力薪資,如果沒有證明,那以基本工資計算,車輛維修,我們以全新品維修,依責任分配賠對方錢,醫療部分,只要醫師認為需要的,我們也賠對方
對方對我的傷勢與財損根本不聞不問,叫我自己去找他們保險公司,所以就談判破局了。
在和解不成的狀況下,對方去地檢署告我過失傷害,我被叫去偵察隊後,偵辦員警告訴我,我當時也有受傷,也可以六個月內告對方過失傷害,所以我也提出告訴了
想請問各位前輩
1.對方明明有營業(我方手上有證據證明其營業),騙我們沒有營業,意圖詐取理賠,這樣對方是否刑事問題?
2.在雙方都有受傷的狀況下,檢察官會不會請兩方刑事部分就互相撤告,民事部分交給民事法官判?
3.如果對方不撤告的狀況下,可否請求檢察官/法官,以公益捐款的方式換取緩起訴/緩刑處分?
4.民事庭的部分,是否可以請對方提出沒有營業的證明?左膝與這次車禍的關係?營養補給品是否為醫師指定需要使用的,住院其間,住家到醫院的計程車費用?
5.對方為職業軍人退伍,可否請民事庭法官調查是否雙膝有舊傷,導致本次傷勢如此嚴重?
以上五點,還請各位前輩解答
小弟感激不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