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xmask wrote: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大大真的要以身試法嗎~? 你放心,他只有嘴巴講講而已真的去竄改行車紀錄器時間檢舉路肩??他沒這個膽子要不然早就上新聞了
foxmask wrote:刑法第214條, ...(恕刪) 我上面就說了,法律沒有規範檢舉人的行車紀錄器必須經過檢驗,時間沒有規範必須精準檢舉人只要主張行車記錄器並沒有自主校時功能,且事後檢視畫面並無法正確獲知時間是否為正確這樣就有了沒有犯意且免責的說法
別射裡面 wrote:我上面就說了,法律沒有規範檢舉人的行車紀錄器必須經過檢驗,時間沒有規範必須精準檢舉人只要主張行車記錄器並沒有自主校時功能,且事後檢視畫面並無法正確獲知時間是否為正確這樣就有了沒有犯意且免責的說法 這麼有自信,有種就去試試看,看法官會不會採信你的說法別只嘴炮,那太沒種了
別射裡面 wrote:我上面就說了,法律...(恕刪) 那我又更好奇了,既然是沒有經過檢驗的設備的話,又如何能被當作檢舉違規的器具呢~?就好像警察的測速槍和三角架,都需要定期的進行檢驗與校正並出具報告,否則開出來的單子, 基本上都是無效單~所以說還是有點疑惑大大您這樣的檢舉, 真的能成案嗎~?一般來說, 線上檢舉以後, 系統都會回復後續處理狀況,是否有相關截圖可讓我們參考參考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