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主要為"超車禮讓道",最高速限長程佔用合理個屁

這幾天美國網路很紅的twitter

一位州警把一輛龜車攔了下來
因為它後面跟了20輛車
就是不願意讓出快(超)車道

https://twitter.com/ISPVersailles/status/1008056619622690817



如果你的後方有車
你一定要讓出快(超)車道
讓後面的來車超車

下面就有人問
即使你走在最高速限了?
還是讓出來吧


You lead, follow or get out of the way.
刪文重複內容
刪文重複內容
刪文重複內容
羨慕內~
你的因果路段車流那麼清悠呀!



⋯⋯⋯
粗人的因果路段車流就沒那麼地舒服啦~
只要各車道大小車輛跟上車流,左快右慢的變來變去似乎也是多此一舉,也增添風險⋯
而內線少 一些車速分享給中外線何嚐不可呢?



⋯⋯⋯


可惜!!
控管「輪迴」的高工局,就是把車流「速度」納入「位置」
「因」為考量的是眾車,不是路權派要的結「果」
若不如你願,請不要跺腳!!





8924132 wrote:
誠實的確是種美德
但是承認"自利"的可不是小弟喔
連結一併給您了
小弟那三張圖
談的是"因果",講的是"輪迴"
這老早就不是"速度"問題了
是"位置"問題
只要不回中線
留著讓慢車進來
機動速限,我喜歡!
國道高速公路有行控硬體該有多好
光靠嘴去行控路權,你不累嗎?



USP10 wrote:
這幾天美國網路很紅...(恕刪)


美國是美國,跟台灣不同!
你應該貼台灣的警察攔查案例佐證超車道只能超車用!
給那些主張在超車道,後面有來車前車就需讓道的人,

如果超車道上那輛前車,開車的就是你親朋好友,你會覺得他應該讓道給你嗎?
你會責怪他不懂禮讓嗎?自己心中有答案就好,不用回答了。
USP10 wrote:
這幾天美國網路很紅的twitter

一位州警把一輛龜車攔了下來
因為它後面跟了20輛車
就是不願意讓出快(超)車道...(恕刪)

把超車道當快車道,是增加用路人"憤怒"及"危險"的事


The left lane is commonly referred to as the "fast lane", but that is not an accurate description of the lane's purpose. The left lane is the designated passing lane, however, vehicles in the left lane must obey the posted speed limits. A common problem arising from misuse of the left lane is speeding and tailgating. These actions create road rage and increase overall danger.

離開"超車道"跟後面有沒有車
沒有半點關係
而是看中線有沒有車可超

yan49516 wrote:
給那些主張在超車道,後面有來車前車就需讓道的人,
...(恕刪)

要看 有沒有路權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 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只能 依 高管規則6 保持安全車距 跟車
後車是和前車一起保持55m車距, 各自超越"中線車道"上所對應的55m內之中線車
同在超車道上,不存在 誰超誰的問題

如果前車沒有超越任何車,自然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路權是相對的
路權並非是絕對的? 必須要對比??? 路權是相對的
沒有支道, 那來的幹道優先?
沒有轉彎車? 那來直行車先行?
這個路權範圍內, 一定有它所對應的車輛
超車道 對應的車輛在 "中外車道"
不是同車道超車!, 是車速高於中/外車道 ! 超車道 對 "中外車道"超車!

路權是有範圍
最高速限頂多 110km,依高管規則6, 路權範圍頂多 55m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超車道 對路權範圍55m內的"中外車道"超車!

如圖
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1車及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1車 及 A 車超車

依高管規則6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達"最高速限指示"的110km
超車必須駛回原車道,離開, 不會影響密度,但只要多一台車又不超車(路隊長)
變成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
能有內側車道空間能使用, 是天經地義的嗎? 如果前面的車都佔用不走, 後面的車還擠得進嗎??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不是超車卻在超車道上?就會造成堵塞!(因為影響車距!)

"速限"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必須無條件遵守! 即 是一種遵守義務,是完全相反的"義務"
路權是相對的, 超車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的另一方就有義務禮讓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規定:超車者擁有路權 , 但書規定有依速限行駛的義務
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8-1-3但書: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行駛" , 依高管規則5,就只是"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 是一面速限標誌 , 不是用路人的車速
這就只是告之 內側車道之"速限"為何,切換另一種速限了! 速限是義務, 不是權利!完全不是允許或優先通行的權利!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最高速限行駛"是一項義務,根本不是權利! 無法和超車道"路權"拿來類比?
"遵守速限"這項義務, 完全不會產生任何權利!
超速應受罰,但是, 也不會因為"超速" 失掉任何路權!

yan49516 wrote:
如果超車道上那輛前車,開車的就是你親朋好友,你會覺得他應該讓道給你嗎?
你會責怪他不懂禮讓嗎?自己心中有答案就好,不用回答了。
...(恕刪)

權利和義務很清楚
行人走人行道
機車走機車道
自行車走自行車道
公車走公車道
坐滿三人走高乘載車道
"超車"走 超車道
這是不是很容易了解 , 這是權利!
"速限"義務, 不是路權 ,沒有辦法拿來說有權行駛那一個車道 !

無路權行駛超車道, 是侵犯路權
適用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這和親屬關係? 一點關係都沒有
1974 wrote:
羨慕內~
你的因果路段車流那麼清悠呀!

沒有被"堵",怎麼會"塞"呢?

1974 wrote:
粗人的因果路段車流就沒那麼地舒服啦~
只要各車道大小車輛跟上車流,左快右慢的變來變去似乎也是多此一舉,也增添風險⋯

您忘了您前面才引用過這句"官方說辭"?


讓人"自由選擇",才是"問題"吧
您沒看過一上交流道就"螃蟹走"的?


1974 wrote:
而內線少 一些車速分享給中外線何嚐不可呢?

請問,"車速"要怎麼"分享"?

"車速"是由"空間"決定的


安全的跟車距離是兩秒
平均每小時約可以通過1800台


台灣的中外線
根本不是"不夠用"


而是超完車的不駛回原車道
導致中外線車速被"同化"


不離開怎麼"分享"呢?


1974 wrote:
可惜!!
控管「輪迴」的高工局,就是把車流「速度」納入「位置」
「因」為考量的是眾車,不是路權派要的結「果」
若不如你願,請不要跺腳!!

人家以為"空間"無限大
您也跟著一起"好傻好天真"?

自己都說開的"不舒服"了
還要別人接受這種"不舒服"?

又要請到五月天了


這世界 笑了 於是你合群的一起笑了
當生存是規則 不是 你的選擇

於是你 含著眼淚 飄飄盪盪 跌跌撞撞的走著

你值得真正的快樂 你應該脫下你穿的保護色
為什麼失去了 還要被懲罰呢
能不能就讓 悲傷全部 結束在此刻 重新開始活著






用九,見群龍无首,吉。

《象》曰:用九,天德不可為首也

「用九」為乾卦六爻皆變,也就是筮得「乾之坤」,則以「用九」為占斷。

六爻皆變,為六龍(群龍)無首之象。
乾龍為純陽之物,最忌剛上加剛,以適變、中庸為宜,若在物首則反而過亢
因此群龍而無一龍可為首,無首則吉。

為改善壅塞問題,讓車輛及早選定車道,儘量減少變換車道,以增進行車安全,其中台北都會區部分,「圓山至三重」(22k至28k)路段,雙向開放各車種得依目的地選擇車道行駛,得行駛於各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不是有高人說要超車才有超車道路權?主管機關卻又開放大型車走內側車道!是不是又有人又要說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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