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 wrote:
互利
在交通壅塞時,因行車速率較低,小型車得不受前揭車道使用規定限制,行駛於各車道。
自利
只想淨空內線超車道,確保自己可快速到達目的
很高興您終於明白"快車道"的"玩法"是"自利"模式
不枉小弟把五月天都請出來了
所以,"法律"才這麼寫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特別法係指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狹小,規定內容較為詳盡,且屬特殊性規定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換言之,倘若同一事件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強行法係指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都必須適用的法律,例如條文中有「應…」、「不得…」、「非…不得…」等字樣即屬之
倘若條文未明白表示,即須探究其立法內容、性質、精神等,是否是與國家社會公益具關聯性,基於公益上的理由,國家不問當事人意思如何均須強制實現其內容而定
特別法+強行法=優先適用+絕對適用
您看人家光中線車道就快"屌打"我們超車道了
我們的還在內車道唱"我在天上飛~"
不肯回中線呢
建議加個"前面的通通讓開,我開最高速限"的"旁白"
已昭顯其"大私無公"的氣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