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女子在2014年10月26日晚間6時許,騎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並右轉縣民大道270巷,轉彎後發現後方張姓機車騎士摔車倒地,協助報警;張送醫檢查身上有髖挫傷、股骨頸中斷閉鎖性骨折等傷害,一個月後併發敗血性關節炎、敗血性休克死亡。
警方將吳女依過失致死罪送辦,檢方偵查認為吳女當時原本在張姓男子的機車後方,超車時應注意要先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等前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才可以超車;但吳女疏未注意,自右側超越張的機車時,還輕微碰撞張機車右側後照鏡,致張人、車倒地,認定有過失,將她起訴。
法院審理時,吳女供稱兩車根本沒有碰撞,她是轉彎後從後照鏡看到有人摔車,好心停下查看、協助報警,警察卻要她留下,還要求她酒測,將她送辦;她認為自己並沒有過失,所以偵查、審理不願意與提告的張姓男子家屬談和解或協助申請強制險。
吳女父親出庭證稱當天他有詢問張姓男子傷勢,張說沒事,張的女兒到醫院後,張還對女兒說「那個小姐沒有撞到我」;吳父表示,警察請他女兒簽強制險,他就說人不是吳女撞的,簽了代表認罪,張的女兒有過來拜託簽強制險讓他們可以領,但他堅決要女兒不要簽。
當天處理車禍的員警出庭證稱,他到醫院幫張姓男子做筆錄時,張除了骨折外精神狀況屬於良好,對於車禍是否有發生碰撞,無法肯定,說法反覆;筆錄記載「輕微碰撞」,是因為張最後一次是回答有碰撞,張也沒有說是遭到驚嚇而摔倒。不過張的女兒出庭均稱父親告知有被吳女擦撞到。
法官觀看現場監視器畫面、採證報告及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交通大學運輸與物流管理學系鑑定報告,均無法認定兩車有發生擦撞,現場並無任何跡證證明吳女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而擦撞或嚇到張姓男子。
法官認為,檢察官以及告訴人律師以吳女報警、接受酒測等,便推論她有擦撞張的機車,均屬率斷;若以吳女由後照鏡看見張倒地而停車救援舉動,就認為吳女是肇事者,無異抹煞路見車禍而主動援助他人的熱誠。本件並無證據證明吳女機車有撞擊張的機車,難以張的死亡事實,認定吳女有過失致死犯行,判決無罪。
從頭到尾根本沒看到人家超車到前面也沒有撞到人家,警察就堅持這位吳小姐是肇事者還想要人家吃下這過失致死的冤罪?
該不會連路過看到車禍也不要報警免得被誣賴肇逃,檢方起訴到法院判無罪也已經過了年餘有造成人家多少陰影!
Latios_JP wrote:
吳姓女子在2014...(恕刪)
看到車禍到底要不要停下來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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