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池鄉李姓、張姓與凌姓車主在去年底與今年初,分別接獲台中區監理所通知其所屬車輛因後保險桿反光片加裝燈光與煞車燈連動,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符,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通知函除要求車主限期赴監理所(站)辦理臨時檢驗,且規定需攜帶通知單、行照、保險證及「汽車新領牌登記證」;若逾期未檢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款900至1800元,逾期6個月註銷牌照!另改裝部分可能還得面對1200至3600元罰款。
上述3人座車正巧都是豐田Corolla Altis車款,收到通知後忙著翻箱倒櫃,把8、9年前買新車時的原始資料全翻出來,然後專程請1天假、找修車廠將燈源線路拆除,再跑趟監理站臨檢。
他們指出,這種配備是新車買來就有!當時稱之「後保險桿燈」,車子用了快10年,從頭到尾都以為是原廠的,直到被監理單位通知檢驗,才知道是銷售員為業績「主動加碼」。
汽車修配業者白明正說,反光板加燈光的情況以日系車較常見,歐系車老早就有後霧燈標配;日系車銷售員主動加裝後保燈光,應是出於善意、替代後霧燈功能,可惜與法令不符。
怎麼想都不對!車買那麼久中間應該也有驗過車,怎麼當時都沒問題到被檢舉才不行?
且業務幫人家加裝怎麼可能還會讓人認為是原廠就有的配備?難道業務當初騙人家是原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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