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river235 wrote:另外 照規定 匝道不算快速道路的一部分也所以前面鑽車被開罰的是算平面道路???另個案例的敘述 匝道不算快速道路 台灣有恐龍法官或低能記者很稀奇嗎?匝道不算快速公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十四、匝道︰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分。第 9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或倒車。第 19 條...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timeriver235 wrote:是阿 在你的見解 只要是跟你認知不一樣的 都是警察亂開單等等會不會也說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制規則規定,匝道不屬於快速道路一部分 也是錯誤的 錯了是警察的認知跟立法的交通部不一樣還有快速公路同車道超車本來就是違規的第 20 條 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匝道不屬於快速道路一部分本來就是錯的戰法規你不會贏我啦
禾口日安 wrote:說摩托車右線超車有問題的部份, 這有點怪. 一般道路吧. 假設是同一個車道, 難道摩托車都要左側超汽車嗎? 超車本來就是從左側超車,汽機車都一樣,只是長時間大家默許機車右側超車而已
sT0n3 wrote:https://www...(恕刪) 在右轉專用道直行?Kang-Wei Tzou wrote:如果樓主那天騎的是...(恕刪) 在法規上慢車並不包含機車....第 69 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二、三輪以上慢車:(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