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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ldylan wrote:
肇事逃逸是公訴,不...(恕刪)
【公訴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的通俗說法,此說法很容易誤導一般社會大眾。
【非公訴罪】我不知道這是什麼?如果您是指告訴乃論之罪的意思,那大概您的理解不是很正確。
不管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或是告訴乃論之罪,共通的地方都是需不需要"告訴"這個法律行為對吧?
刑法上對於某些罪名必須有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這種程序來開啟法律的大門,大多數個人保護法益我們允許被害人自行決定是否讓國家力量介入,如果雙方都認為損害輕微根本就不需要刑法介入【例:不小心撞壞了機車後視鏡】;但是如果走在路上無故被人捅了好幾刀則根本不需要考慮那麼多,直接報案就好對吧?
所以,是否一定要經過【告訴】這個程序偵查機關才介入,是看案件的特性,這些規定在刑法典裡面。
ytldylan wrote:
如果是其他非公訴罪,本來就是當事人自己要舉證對方有罪
當事人自己要舉證對方有罪....這個說法應該叫自訴,與公不公訴沒有關係。
最後,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告訴】
我舉個例子讓你理解上面那句抽象的文字:
三歲時我哭著跟媽媽說,嗚嗚....我的玩具剛剛被姊姊搶走,妳要處罰她!
這不怪你,公訴、自訴、告訴、起訴,很多人分不清楚!
yatungj wrote:
請問一下!小弟丈母...(恕刪)
看完整棟樓,個人覺得你丈母娘遇到懂法律的肇事者了,離開的時機點恰到好處,爭取到他湮滅證據的時間(留下作筆錄鐵定沒時間搞定車子),低頭划手機可能是在詢問如何處置,台灣是個有人情味的國家,建議你帶著丈母娘受傷的照片和紀錄去找原先說要幫你的那位太太,趁她先生不在時動之以情(或誘之以利,帶個小禮盒去不要兩手空空)拿到確切證據後包個小紅包給提供協助的人,我覺得整條街都問不到畫面太誇張,可能是怕因為這次事故導致違規擺攤被警察抄....
扯遠了,要找人作證很難,但是找有證據的人提供證據又不用背責任應該不難,不過要快,早期的監視錄影器硬碟都不大,可能很快就洗掉了。(調畫面行情是一次五百到一千,該包的紅包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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