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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內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的功能只有"建議"?

8924132 wrote: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法律的功能只有"建議"?...(恕刪)


但我國高速公路的最內車道 , 在未堵住後方行車狀況下 , 是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 是合法/合規定的狀況 .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jiuanwenbaobai wrote:
但我國高速公路的最內車道 , 在未堵住後方行車狀況下 , 是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 是合法/合規定的狀況 ....(恕刪)

抱歉,這並不是 " 現行法規"
以前古時候有類似文字的法條 "繼續行駛" ? 則是民國94年之前的 歷史法規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廢)(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之前 )
早已廢止 !
"持續"是法規沒有的文字!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但書不得擴張解釋!變出法規沒有的字! 擴張出法規未授權的行為?

法律明文規定的,法規寫的"最高速限"就是速限標誌
是立在路邊, 兩面速限標誌上方的那一面!
"最高速限"(標誌) ≠ 用路人的"速度"!
因為高管規則是規則, 不可能採取負面/反對/反面解釋, 說成是罰則之反對方的 "用路人的車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是"依限行駛" , 依照 「此種速限」 行駛那一條車道!
依此種速限!改變速限了, 速限少掉"最低速限 了! 速限不再是"區間", 而是單一數字
字面意義就是如此
這是在『變更速限』!
此一"變更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並非駕駛人自行認定的"速度/車速"!

8-1-3本文是 車道路權, 是"相對車速"!
8-1-3但書 是速限 ,速限屬於『道路使用正當性』,完全無涉路權! 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完全兩回事! 兩者完全沒有牴觸相違背的問題
"路權"是依據本文規定! 但書不是"車道路權"!

元星 wrote:
本討論區多篇文章涉及曲解法令與誤導散布謠言的情況
皆已檢舉
怎麼處理就看板務的認定和智慧了
...(恕刪)


是的,您說得很好 , 您所說的
元星 wrote:
今天如果有人一直強調超車道超車道淨空的
開在超車道上的不會少
反而覺得自己開在超車道上就可以合法一直閃燈要前車讓路的會越來越多
...(恕刪)

超車道淨空?
就是建立在您所說的這樣的基礎上
因為 ,數字可以證明
下方這是德國 A9 autobahn 的數字
德國就是超車後立即離開

Mean A9N 5728 2430 1860 1440
5728: 內(p3)2430-42%:中(p2)1860-32%:外(p1)1440-25%
2430是大於1860 , 2430 怎麼看也不是小於 1860
使用完就離開, 效率會最高, 如同餐廳的"翻桌率"!
"超車道"本來應該是車流量最高的車道,不可能淨空

但是反過來在台灣並不是

中線流量 反而高於內車道 ??
竹山北上進口匝道 上游 noon-3pm 總量5610內(p3)2221-39%:中(p2)2448-43%:外(p1)941-16%
匝道 上游 ,是在匝道之前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V(車速)自稱為最大? Q和V呈正比 Q車流量 為何會小?????

jiuanwenbaobai wrote:
但我國高速公路的最內車道 , 在未堵住後方行車狀況下 , 是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 是合法/合規定的狀況 .

您說的那是"法律"嗎?
法律說"應"為超車道
法規命令說不超車也能用
要聽哪個?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jiuanwenbaobai wrote:
但我國高速公路的最內車道 , 在未堵住後方行車狀況下 , 是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 是合法/合規定的狀況

沒錯

死抱著【內車道應為超車道】這個神主牌

結果雪隧和五楊高架內車道都不是超車道

好糗

還有
沒【內車道】這個名詞
法律事實那叫【內側車道】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根據8哥和H神的最愛說嘴的【法律事實】
此條文無效 無法規範高快速公路

8924132 wrote:
您說的那是"法律"嗎?
法律說"應"為超車道
法規命令說不超車也能用
要聽哪個?


當然聽高公局和國道警察的呀

國道警察白紙黑字: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也和國道警察交通科確認過:內側車道只要最高速,就算持續行駛,不讓後車,也不會有罰單


難不成要去聽一些小網友說的,小網友又沒辦法開我罰單
pafupafu wrote:
當然聽高公局和國道...(恕刪)

不過同樣相信國道警察的小網友們
能把您"堵"的不要不要啊



真的有"最高速限"?
pafupafu wrote:
國道警察白紙黑字: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也和國道警察交通科確認過:內側車道只要最高速,就算持續行駛,不讓後車,也不會有罰單笑
...(恕刪)

"最高速限"(標誌) ≠ 用路人的"速度"!
警察(警察依法行政/完全依據法律)
印證一下法規, 就自我矛盾了
這是以為道路空間是"無限大"嗎?????
依據高管規則6的規定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依據HCM2000的說明,必須是LOS A, LOS B, LOS C 的狀況下, 才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是禮讓出來的!前車都不必離開? 只要摧到110km? 前面車距會自動跑出來?
3.Q(車流量)並非無限大?車道空間不可能無限延伸?,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
必須 Q 無限大? V 和 D 才可能是無限大?
但是Herman和Rothory跟車理論(Car Following Theory)並不是這樣說的?

過去道路上掛"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的布條? 根本就是錯的!

只要算一下17車/公里的狀況下, 車距是多少?是多少車速? 就知道"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是違反高管規則6的!
壓縮安全車距能不能達到"最高速限"行駛 ? 當然能 ! 但是違反高管規則6!

這超過16台車/公里以上這種狀況, 就沒有55m車距了, 並無法110km行駛,除非違法! 此時想要「最高速限」行駛也是無法執行的!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無55m車距!必須降低速限範圍為『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原高管規則5速限),仍然可以行駛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 此時的速限是區間! 不是 "限行最高速限"?
herblee wrote: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V(車速)自稱為最大? Q和V呈正比 Q車流量 為何會小?????


你怎麼又再自爆??

前面算半天,不管車速多少,你的Q值是固定的,跟V值不相關

怎麼又跑出"Q和V呈正比"的論述

當然H大大一定是對的,我又誤會你了



下圖為利用HCM 2000的公式畫出來的圖表


在紅色線
車速110 km/h時,流量為1450 pc/h/ln
車速93.77 km/h時,流量可達到2200 pc/h/ln

誰跟你『V與Q成正比』??
Q=D*V
只要D值的增加速度比V值的下降速度快,Q值還是會增加
在圖表中以Q值2200垂直畫一條線,跟四條線都會發生交錯
單看一個"Q值"根本無法分辨確切的"V值"

當然只有喜歡把"D值"當成固定值的科學家
可以直接類推Q與V的正比線性關係
所以V值大、Q值不能小???
HCM 2000也錯了??
herblee wrote: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V(車速)自稱為最大? Q和V呈正比 Q車流量 為何會小?????


下圖也是你貼的
車流峰值落在D約30 車/公里/車道的時候
先忽略車長好了,用你最喜歡的密度與車距直接轉換
車距只剩下33m,依據高管規則6,你覺得現在的車速還會是110 km/h嗎?

8924132 wrote:
不過同樣相信國道警察的小網友們
能把您"堵"的不要不要啊



目前高速公路遊戲規則就是這樣

政府遊戲規則怎麼訂,我就怎麼玩,這麼簡單


當然如果你不爽這遊戲規則的話,就想辦法說服政府改遊戲規則,哈哈

要不然也可以不玩,不要上高速公路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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