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herblee wrote:
高公局解釋函稱為函釋, 函釋的法律位階遠低於法律及法規命令, 自不能牴觸上位的法規
行政程序法都有相關規定
至於法院判決? 我國為大陸法系? 必須嚴格依據法條

所以你對法條的解釋稱為胡說八道 胡說八道的法律位階高於高公局的函釋?
行政程序法有相關規定嗎?

你比立法的高公局還瞭解自己立的法?

PS:1697樓麻煩回答一下
高公局就可以"立法"了....

為了走內線,到底能有多少"奇思妙想"

-----
還有人加分
這麼簡單就釣到一隻智堪慮
我們再來看看有沒有第二隻
難怪會搞不清楚什麼叫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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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局不能立法

所以8924132和herblee就可以立法?

那大家都照自己立的法 自己解釋的法來開車就好了

難怪【德國哲學家康德曾經說過,"沒有法治的民主是瞎的"。】

果然是瞎的...
沒辦法否定別人的"言論"
只好藉由否定別人的"智力"
來尋求"優越感"

把問題推給別人
是放棄努力的最好方法啊



不是我開"太慢"
一定是別人"超速"
才會有"我即速限"的想法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H大,你又說高公局有錯誤了。

一般老百姓會相信並依循高公局的說明,極少人會依循h大的說法。因為h大這角色不具公信力。或許現實生活中的你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這裡是網路,除非法律真的有往你的說法方向修正,公告也修正如你表示,否則你說再多具有公信力單位的公告是錯誤的這樣的言論,不只沒意義,也只會讓人笑話。
...(恕刪)

感謝您的提醒, 小弟覺得您是相當有理性和判斷能力的, 才會斗膽回覆
以卵擊石是個笑話沒錯 , 讓人想起另外一個故事
這是一張很有名的二戰照片
1945年4月4日美國第82空降師的波格下士在德國科隆大教堂前正在看一個警告標語;海報上寫道:「觀看者,止步!過了此點之後,你會遭遇我方戰鬥人員的炮火; 他廿四小時都在拼老命,你有嗎?」

這是用英文寫的,不是德文, 顯然是戰勝的美軍寫給自己的同僚看的
"SIGHT SEERS KEEP OUT! Beyond this point you draw fire on our FIGHTING MEN. He risks his life 24 hours a day. DO YOU?"


當其它德軍都撤離到萊茵河對岸了, 這台守在科隆大教堂前的 豹式(5號)戰車,是當時堅守在市區內少數的幾台, 在大教堂前就只有它一台, 面對的是整個美國第三裝甲師。 在被擊毀之前 ,它至少摧毀了一台美軍M4雪曼戰車, 美軍於是調擊當時最新,有90砲的M26"潘興"戰車前往現場擊毀它, 豹(5號)戰車的車長陣亡在車內 。

在大多數人看來,這台豹式(5號)戰車是笑話, 但小弟到Kölner Dom大教堂緬懷歷史時,是抱著戒慎恐懼"尊敬"的心情, 至少它的美軍敵人也是



"路權"概念的引進到法規及交通當中,是民國96年 ,10年過去了,依然如故

一般人只知有紅綠燈, 不知道"紅綠燈" 後面所代表的就是 "路權"!
"紅綠燈" 只是代表 "路權"
紅燈停綠燈行, 路權當下是給予"綠燈"的一方, 由路權來判定誰能通過!
以時間差來錯開車流
但沒有紅綠燈的路口, 同樣有路權規定
車道數少的,要讓車道數多的(支道讓幹道), 也是由路權來判定誰能通過!
同樣以時間差來錯開車流
時間差"錯開車流"必須要禮讓!
超車道同樣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車不佔用, 禮讓出來的 !
只要依照"路權",心中有路權, 就會禮讓, 路上不必那麼多紅綠燈 來耗費公帑
沒有路權觀念 , 設再多紅綠燈也是僅供參考
喜歡抓著一件事情或社會現象就擴大解釋的
不就是所謂的正義魔人嗎?
博愛座正義魔人?
搞到要坐博愛座還要先證明自己需要坐博愛座才可以~~~
脖子上要掛牌?
今天的社會風氣不會一朝改變
過度的強調自以為對的事情
只會讓社會的認知失衡
大家用交通法規的定義來當天枰的的中線
至少能維持在一個不會過分的狀態
今天如果有人一直強調超車道超車道淨空的
開在超車道上的不會少
反而覺得自己開在超車道上就可以合法一直閃燈要前車讓路的會越來越多
徒然增加行車亂象
社會風氣這種事情
沒水準的人
只會越偏向錯的一邊去做
能自我反省的人
不會做損人又不利己的事
終究
所謂的開車
不也就是人修養的一部份表現嗎?
元星 wrote:
喜歡抓著一件事情或社會現象就擴大解釋的
不就是所謂的正義魔人嗎?

德國哲學家康德曾經說過,“沒有民主的法治是空的,沒有法治的民主是的"。

對"現實"視而不見是甚麼"魔人"呢?


元星 wrote:
博愛座正義魔人?
搞到要坐博愛座還要先證明自己需要坐博愛座才可以~~~
脖子上要掛牌?

博愛座沒有"法律"規定使用的優先順序
靠的是"自由心證"
當然,心中如果有"博愛"
哪裡都能是"博愛座"

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各種事實的總稱,是法律對社會關係加以確認和保障的結果,是一種規範性事實或構成性事實。

  法律事實與一般意義上的事實有重要區別,具體表現為:

  1.法律事實是一種規範性事實。它是法律規範社會的產物,沒有法律就不會有法律事實。

  2.法律事實是一種能用證據證明的事實。這意味著法律事實不僅是客觀事實,而且它還應是能用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

  3.法律事實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如果事實沒有對法律產生任何影響就不能稱為法律事實。

法律明文寫著"內車道為超車道"
有沒有在"超車",後面的"一目瞭然"
元星 wrote:
今天的社會風氣不會一朝改變
過度的強調自以為對的事情
只會讓社會的認知失衡
大家用交通法規的定義來當天枰的的中線
至少能維持在一個不會過分的狀態
今天如果有人一直強調超車道超車道淨空的
開在超車道上的不會少
反而覺得自己開在超車道上就可以合法一直閃燈要前車讓路的會越來越多
徒然增加行車亂象
社會風氣這種事情
沒水準的人
只會越偏向錯的一邊去做
能自我反省的人
不會做損人又不利己的事
終究
所謂的開車
不也就是人修養的一部份表現嗎?

超車道本來就是為了讓更多車"通過"

人家有比較"危險"?


"禮讓"跟"堵人",哪種看起來比較有"水準"?

"禮讓"還寫在法律裡呢....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本討論區多篇文章涉及曲解法令與誤導散布謠言的情況
皆已檢舉
怎麼處理就看板務的認定和智慧了
高速公路上佈滿了"謠言"啊


"智者"怎麼沒辦法止住"謠言"呢?
拿一條不適用而且自己也做不到的法規出來說嘴???
而且只標明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擺明是【只要權利不要義務】
果然是雙重標準

herblee wrote:
但沒有紅綠燈的路口, 同樣有路權規定
車道數少的,要讓車道數多的(支道讓幹道), 也是由路權來判定誰能通過!

車道數少=支道???
車道數多=幹道???

元星 wrote:
本討論區多篇文章涉及曲解法令與誤導散布謠言的情況
皆已檢舉
怎麼處理就看板務的認定和智慧了

呵呵
照片高公局都說是宣導建議 法律並無強制規定

有人還拿出來說嘴?

倒是一直強調是法律規定的人的確是散布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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