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裡面有內車道可以最高限速行駛的規定,目的是充分使用路面。
以原條文的立意來看是怕駕駛都集中在中外車道而不去使用內車道,可是這樣的擔心卻是杞人憂天。
1.當車流量不多時,而且速度都不慢時,車子集中在中外車道並無不妥,因為中外車道已足敷使用。
2.當車流量多到一個程度,駕駛自然會借道內車道進行加速超車的動作,不可能不去使用內車道。
3.當車流量非常大時,內中外車道都可能塞滿車輛,速度也都不快,此時只能靜待時間消化。
4.令人詬病的一點就是明明車流量不多,整體行車速度卻不高,原因就出在內側車道有車輛佔用。
5.該車輛或許因為碼表誤差,自以為已達最高限速,事實上卻是偏慢速度,或是因為沒有持續注意儀表版速度,而讓速度降低而不自知。
6.會出現上述情形乃因”內車道可以最高限速行駛”而讓駕駛自恃可以長時間行駛在內車道。
7.雖有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
但因為同時有”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會讓駕駛忽略了該駛回中外車道之規定。
8.建議刪除”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因為超車時自然會去使用內車道,如果中外側車流量大,駕駛自然會持續行駛於內車道進行超車的動作,直到有前方有足夠安全距離後駛回原車道。
9.該條文造成許多行車糾紛,並造成整體行車速度無法提升,爲避免駕駛未維持最高速限卻持續行駛內車道,建議刪除”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為全民之幸!
這是過年前寫給高公局的文,他回復如下
(一)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除規定大型車及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另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二)前揭內側車道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之規定,主要係考量高速公路車流量多,部分路段於尖峰時段車流量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如內車道僅提供超車道使用功能,所有車輛超車完均須立即回到原車道,於尖峰時段,將造成道路嚴重壅塞,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亦無法駛回原車道,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四)另本局已製作「高速公路車道正確使用」之宣導短片及平面文宣,並透過各種管道如廣播媒體、資訊可變標誌(CMS)、服務區資訊顯示看板(LED)、宣導看板、市區公車車體廣告、製作海報、摺頁分送相關單位並置於服務區供民眾索閱等方式加強宣導,期能透過宣導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
受不了他的邏輯,又回了文如下:
依貴單位回文提到
”如內車道僅提供超車道使用功能,所有車輛超車完均須立即回到原車道,於尖峰時段,將造成道路嚴重壅塞,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亦無法駛回原車道”
實在是多慮了,尖峰時段勢必車多,內車道車輛在進行超車動作時若中外車道車多時當然無法駛回中外車道,當然就繼續超車直到中外車道沒車時再切回中外車道,因為已有條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果沒有安全距離,當然就繼續超車直到有安全距離再回中外車道。
超車不是只能超一輛,而是可以持續超車,直到中外車道有安全距離為止。
現在道路壅塞的原因乃因內線車道有慢車,而這些慢車並不自知速度慢,以為已達最高速限,可是往往因為儀表誤差,他的速度慢於其他車輛而不自知,光靠再多的警力也取締不完。
僅供超車不會造成壅塞,會壅塞是因為有人行駛內車道卻沒有進行超車的動作。
僅供超車只要持續進行超車的動作,就不會壅塞。
”內車道可以最高限速行駛”會讓許多駕駛長時間行駛在內車道,但是有些碼表不準的車輛卻過慢導致後方壅塞。
刪除”內車道可以最高限速行駛”條文可以充分發揮內車道超車的功能。
請高公局各位長官明鑑!
也不知道他是懶得理我了,還是有聽進去,就回說下次修法時會納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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