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關報載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須離行人 3 公尺」是警政
署統一提供員警勤務時判斷車輛違規之參考基礎。
「禮讓行人」是對生命的尊重,為提升一般人對於行人在行人
穿越道上「絕對路權」之觀念,將「暫停」、「禮讓」等不確定
法律概念具體化,參考臺北市的作法,由內政部警政署函頒各
警察機關,對於人車安全距離,以車輛前懸和行人保持一個車
道寬(約 3 公尺)為參考基礎,同時能提供員警具體採證方
法,避免發生執法爭議。
假如樓主還有印象。可以發起申訴,請警察拿出 3公尺的測量證據來。
申訴是不用錢的,警察會再做一份報告給你。因為規定是死的,他就拿出證據來,不過你也沒有紀錄,到時警察弄出三公尺來,那還是繳了省事。
三公尺外慢慢嚕,應該還可以過,有完全停下來的話,那更沒有爭議了。總之沒有切行人的頭,應該都還有餘地,除非現在是推行禮讓行人風頭上,警察也要做這政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