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違規演變成製造車禍~~

阿球球 wrote:
那位對警察比中指的大...(恕刪)


我看是你不懂裝懂吧

建議你去看一下中和那個警察的下場吧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054307&p=1

對了你有沒有去捐錢給他阿記的去聲援他阿

如果你的正義為對的話

為啥法院跟行政機關不挺他呢

如果照你的方式去做的話下場就是跟那個中和警察一樣

對了忘記你沒啥法律知識只會在那裏講空話
是呀!在美國執法上真的享有"被害人擁有自我防衛性反擊的空間"但是在台灣呢? 犯人拿刀威脅的時候你該怎麼辦? 怎麼辦? 又能怎麼辦? 反擊還會被告,阻止還會被警方當做互歐方式!!
在美國的話並不是這樣的!!

發生經過=>德州
經過德州的時候~~我都要把槍,或瓦斯槍放在座椅下
只要有人靠近的時候就得小心,看看後視鏡~~兩三人前後包圍的時候就可以拿出自衛武器嚇阻
但是他們如果有拿出武器的時候,可能要引發槍戰~~
當時我還因此射殺兩人也是被當做防衛呀

可是呢在台灣喔~~ 別想了!!
什麼叫做好人該死
警方取締飆車族,反而還要被市議員,立法委員特別關心一下,不服從他們那些狗員們下場"不如直接離譜咖實在"
不然就是為了治安用棍棒阻止飆車族行徑,那麼人道團體就會出現,或者被人說" 警方過度取締 " 警察打人的事件浮出媒體甚至是高層

相反的,假如警方取締被人如此壓迫情況下 "你也幫幫忙,警方也是為了養活一家人也得付出生命與時間在治安環境下"
警方吃案是常有的事,問題是現在的政策警方也很難吃案了吧

再說,維護治安給與人民享有"安全",用一下武力嚇阻歹徒怎麼不能呢?
飆車族讓交通大亂,也讓良好市民也有安全上的疑慮
可是呢? 飆車族雖然只是為了尋求刺激~~難道他們不會因為熱血沸騰因而加害被害人甚至殺害?
在者也不能廢除死刑,這是變相的"歹徒越演越烈的情況下" 人民的生命財產還真的有夠廉價的
一切都要等到法院宣判才能給予保障??

何不在演變生命財產損失前就可以立即嚇阻歹徒下手機會~
犯罪年齡已經正式下降至未成年了

台灣也該正式面對這問題! 而不是保障犯罪者
死刑而已~~
我在軍事監獄裡也曾槍決過人,斗膽的問一下 " 射擊手有何心理障礙? " 我沒有啥障礙耶~
還不就是沉重的腳鍊磨擦地面的那個聲音聽起來很悅耳
加上受刑者在死亡前的掙扎

犯人準備,犯人趴(坐)下,軍醫準備,用聽筒查看心臟方向"然後在心臟處畫圈圈"
射擊手預備,準備射擊....蹦~~
等待犯人是否支體停止~~"通常人在受到槍擊的時候3分鐘內都能跳動"
我都會蹲下來說,不要再動了~~
但是被執行犯人通常在被射擊的時候都會說: 我不想死、或者是 不要殺我
我就會報告說: 報告,補一槍 長官說: 好
蹦~~蹦~~蹦 "這時候根本不用在等待準備射擊這命令"
有一次我射擊犯人頭部的時候,是被大家罵......"打偏了" 其實是故意打的~
大家都說我很過分,暴頭....半顆頭都不見了因為當時適用65K2步槍
因為要收拾殘局所以大家都在罵...."腦漿可以說最難清理的"
就叫阿兵哥把犯人遺體抬出去~~給法醫檢驗"是否死亡" 確認死亡後就會叫殯葬業者載走並且通知家屬前往認屍..
一回生二回熟第三場就麻木了~~
反正通常死刑犯再被槍決的時候都是腿軟,很少人走起路來威風去執行場
SOSO啦 我槍決過的人犯裡,沒有冤案的~~
而且我們是合規定的執法者 "憲兵"
不像最近新聞報導的~~冤案~~ 如果我遇到冤案事件而且我又是當時的執法者情況下"我想會內咎一輩子"
當時第一次給人暴頭情況下,殯儀館人員都說: 怎麼會這樣 我都會笑著說: 就愛亂動呀(其實長官要我跟人家說是因為亂動所以槍法偏差) 不然我也會有罪的...
呵呵呵~~





pcpolsa wrote:
是呀!在美國執法上真的享有"被害人擁有自我防衛性反擊的空間"

...(恕刪)


怎麼你的心態跟綠色奇蹟那個反派人員一模一樣

如果你是中東人你應該會是個恐怖份子吧

我都不知道原來今天台灣的憲法跟美國一樣可以擁有槍械

我也不知道美國法律已經改了槍枝跟子彈在車上可以擺在一起了

德州已經變成跟伊拉克同一個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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