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樂玉 wrote:
因為我看判決書上面寫的犯罪事實
沒有提到是"後輪"壓到
是寫:車輪因此壓過左腳(恕刪)
警察的機車都過了車頭,所在位置有可能被左前輪壓到嗎?
你還是沒看車主的行車紀錄器影片?我再貼一次吧!…
車主(黃男)的行車紀錄器
判決書的犯罪事實刻意不寫左後輪,這就是簡易庭法官故意看不到有利於汽車的證據,刻意掩蓋警察疏失,你說算不算官官相護?
而你看到的也只有白紙黑字的判決書,所以你也搞不清楚怎麼一回事。
二審法官(審判長)同樣只先看白紙黑字,簡易庭法官若沒寫左後輪,二審法官也不會覺得判決有問題。
但這部份算是簡易庭法官的認知/選擇,不算違背法令的判決。若以法官刻意偏頗警察/忽略證據/判決不公...提出上訴,會被二審以不符上訴程序予以駁回!
必須要以簡易庭法官的判決違背法令,二審才能接受上訴審理。
若簡易庭法官夠公正, 判汽車無罪,警察敗訴,這種誇張的案件就上不了媒體!
但因為警察很誇張+警察局長也誇張+簡易庭法官又官官相護,這種誇張案件就上媒體被公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