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限70km撞到很輕微?你是在說笑話嗎?NHTSA和IIHS一般撞擊測試56km,整個車頭就毀掉,安全係數不佳的車可能還會沒命,不要說這種不負責任的話==============================我才不關心誰對誰錯,那與我何干!我只知道防衛駕駛,甚至於等到直行紅燈後再過也行!行船走路7分險,一旦不小心被收了,輕則自己掛掉,重則家破人亡,對了又如何?死了還不都一樣?
倉田さゆり wrote:140跟 70的煞...(恕刪) 阿不就很會閃?路不都是你的,旁邊的人車就什麼都不是?閃了這個就撞那個?希望大家以最安全的方式通過馬路,不要有被K到的風險!還在扯時速,被K死了就什麼都不是了
akila911 wrote:阿不就很會閃?路不...(恕刪) 閃一下會失控 你甚麼車阿 ??還是方向盤不能轉在國道上 前方車輛停止 你已經研判煞車距離不足以讓你停止 你會衝撞前車 還是往空間較大的地方閃?那你的車怎麼不會失控?
黃日重 wrote:我是開版者!這是公訴罪,車禍就算肇責只有1%,過失致死一樣成立!所以沒起訴,等於檢察官認定他連1%肇責都沒有,這邏輯很難懂嗎? 我知道你的邏輯思維所以故意問你但你很顯然很難懂或者也許是"不想懂"你以為只有1%責任就會成立過失致死那是不可能的過失致死是刑法而你所謂肇責是民事過失問題刑法是採嚴謹認定跟雙方的車禍責任不是同一回事用不同標準最主要是檢方提起公訴對象之行為它要能"舉證"使其受法官認可是"死亡"因她的直接行為導致進而定罪這時考量的不只有發生車禍的責任責任歸屬比率問題是有其程度相關但並不是絕對在每個檢方心中都各有不同見解有者程度上差異因為檢方要有證據證明也要讓法官認可有些因果東西是只能用推論並無法證明複製(科學有極限時間不能重來)換句話說就是沒證據無法或證明難度太高與過失較不明顯甚至沒意義一方都有可能不被檢方起訴那是因為放棄不是因為完全沒責任"整起事故"當中車禍過失大都皆有但成數各有不同可在刑事是"過失致死"談的是範圍較窄的較直接因素兩者不是等號刑民標準目的皆不相同不可以做如此推斷是你過度擴大解釋了"起訴"這件事所代表的意義分過失致死跟車禍過失就是要讓你"思考"不要自我腦補當定論
發生車禍,有人死掉了,檢察官當然要起訴,但被起訴不代表就是錯的一方,法庭上的攻防戰,證據的呈現,最後法官的判決。判決都還沒下來就在吵對錯,難道法官都上01了!這種專業的事就讓專業人事去決定。老百姓只要考慮在當下如何保住性命,至於事件的對與錯,人都死了有什麼用!樓上說得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