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湖臭豆腐店在騎樓設攤會被無辜拖下水嗎?

先檢討也是被撞被害者的攤商??
Father of US school shooting suspect charged with murder

連帶負責

家長也要連帶負刑責
Another.MF
台灣家長只要去簽到上課就好
因果關係很難牽扯的上
我覺得被告律師會把在騎樓設攤這件事牽拖進來分擔賠償責任, 法官也極有可能採納.
jmjmtw
應該只有你 & 樓主這樣想而已.
whisky520
樓上 不然你們對賭好了 賭十萬如何

攤子是在店面內,但是有佔用騎樓
但是呢~所有權人仍有對騎樓利用之權力,只要沒有妨礙通行,就合法
所以,照片看起來,在那邊放桌子且沒有妨礙通行,是合法的
jhs19710520
法規似乎沒這條說法,若不影響行人行走就沒違規,那就很模糊了
Dr.Corgi
jhs19710520 參見憲法法庭 釋字第564號
本來,
騎樓就不是讓車子走的,
況且,
該小吃店現場還設有階梯 (如上圖),
想不到居然會有車輛突然〝爬〞上來,
真的很衰!

R.I.P

台灣總是有一些自認高級人士眼紅 每每設法帶風向搞一些小攤
一心一意設法要大家去高級消費場所 加速這社會L型化
最多關5年而已
然蹲在裏面有金暖+不鬧事
關個2.5年就假釋出來了

所以他撞死3個人
他怕啥

現在15歲
最差情況下蹲出來剛好20歲
再改個名 過個3~4前科紀錄就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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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已不是過失殺人
這是明知不可為之而為之
要改成蓄意殺人才對
Dr.Corgi wrote:
攤子是在店面內,但是...(恕刪)

一、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係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指之道路,行為人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及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罰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得將攤架攤棚予以沒入。

因此,騎樓、人行步道是不可以設的。

二、法律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之規定,騎樓、走廊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指之道路。
(二)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3、10款規定,行為人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及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罰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同條第2項規定,得將攤架攤棚予以沒入。
Dr.Corgi
憲法法庭 釋字第564號,看完你再說
狐狸熊在我家 wrote:
你把加害者律師可以脫...(恕刪)



照你這邏輯來看

先把蓋騎樓的人抓出來
為什麼要蓋騎樓
你不蓋騎樓就不會有臭豆腐攤
不會有臭豆腐攤就不會有人去吃
不會有人去吃就不會有人傷亡


jhs19710520
騎樓設置,是給行人走的,照你說法,菜刀也別賣了,本來拿來切菜的,可能會被拿來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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